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遂,也就是没有得手,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盗窃是否会构成犯罪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朱某于2013年初来到河北廊坊,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很长时间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整天闲逛于各集贸市场,没有多久,从家带来的钱基本上块花光了,这时,朱某就想着有什么方法能快速得到钱呢?朱某发现,来市场买东西的人基本上都是把车辆停在一边,然后就去买东西,不会注意车辆,所以朱某决定盗窃车辆。一天物色好一辆摩托车后,待车主离开车后,朱某上前将车辆推走,没推几米,车主发现了,于是逮住朱某报了警,公安机关将朱某带回了派出所。这种情况下朱某构成吗?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以得知,盗窃未遂,如果只是以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的话,则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但有些情况下是例外,解释第二条列举的作为“较大数额”减半的情节,:(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实践中发生的其他严重情形。如果是这几种情况的话,那么即使是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也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当中,朱某,不属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朱某不构成盗窃罪。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给予朱某10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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