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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盗窃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4-07-26 11:51:28 浏览:256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盗窃罪

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亮点:引用同法院同类判决,对比数额等相关情节,获缓刑判决

焦点:在量刑方面,如何争取到定罪免刑或缓刑的判决。

封面语:陈某被控盗窃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适用定罪免处或者缓刑判决。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做出缓刑判决。

二、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C某在湛江市某区xxx右侧人行道处,见被害人xxx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上还插着钥匙,便打电话叫C某1过来盗车。随后两人一起窜到该车停放处,试图将该电动车盗走,经两人多次用插放在该车上的钥匙进行车辆启动,但都无法启动该车辆。后C某先行离开。C某1则独自一人将该车盗走。当日12许,C某1打电话告诉C某,得知其电动车已经被盗走后C某便说“好”。16时许,C某被警察抓获。

三、办案过程

1、从被拘留之日起就开始接受咨询,但家属出于对于亲戚的信任,选择了当律师的亲戚作为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但没有争取到不予逮捕。

2、审查起诉阶段,才接受委托介入,出具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不被接受,但接受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并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顺利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取保后,当事人来办公室面谈,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告知他审判阶段的注意事项,且考虑到他家庭很困难,明确告知他不需要聘请律师了,大不了就用政府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即可。但嫌疑人表示还是需要本辩护人继续做审判阶段。

5、审判阶段,我们很认真的做了该案在该法院的类案报告,开庭后的第三天,就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

2、被告人C某虽起教唆作用,但只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误以为是开玩笑,没有将电动车占为己有或从中获利的目的,发现车辆不能开动时主动放弃了帮助行为并要求被教唆者C某1将车辆放回原位。故被告人C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3、被告人具有自首、未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小、得到谅解、初犯等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

4、请法院参照(2017)粤0804刑初XXX号、XXX号判决书及(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对被告人C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判决。

五、办案结果

C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罚金一千元。

六、办案心得

1、不要随意的去开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玩笑;

2、但逻辑和情感相冲突时,请理性优先于逻辑;

3、当相对人的言谈举止细节和环境让你有不安的时候,请理性判断他所述的大道理。

4、用心做事总会被看见,事后家属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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