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累犯盗窃能判单处吗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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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判单处罚金吗
可以的。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指导意见》,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2000元,是可以单处罚金的。至于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只是最高院对下级法院的一种指导,有一定强制力,但是下级法院也有自己的裁量权,会根据具体的其他情节进行判决。我国法律对于累犯的规定是从重处罚,意思是在相应的基准刑内从重处罚。你说的情况,法院可以考虑到这个人的其他情况,如其家人无人照顾、认罪态度较好等,仅仅加大罚金处罚的力度,而不判处羁押的刑罚,这也是法院的一种裁量权。
如果受害人觉得判决过轻,是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的。
盗窃数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简言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