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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04-03 14:48:13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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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该情形已却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点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灾区、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意料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下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可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诈骗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面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诈骗罪的量刑一般是根据犯罪情节而确定的,这也正好做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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