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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名一般分类方式

发布时间:2018-01-30 01:00:12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那么,受贿罪名一般分类方式有哪些?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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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3、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劳动合同协议书。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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