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想将一个行为认定为包庇罪的话,那么就必须要行为人是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工作人员做假证。此外,还需要该行为符合包庇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否则的话连包庇的行为都不是,何来包庇罪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怎样构成包庇罪
1、窝藏、包庇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6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2、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
(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
3、窝藏、包庇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包庇罪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包庇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从性质上看,这三种行为都属于作为。我国刑法没有将知情不举规定在包庇犯罪当中。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
虽然目前知情不举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我国法律一些特殊的规定已将知情不举犯罪化。例如,《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如果人民警察明知是逃匿的犯罪分子而不履行职责的,可构成。又如,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明知他人犯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但是,这些为数极少散见于刑法和其他法律中的规定,还不能满足打击现实生活中危害较大的犯罪的需要。如故意杀人、绑架、交通肇事逃逸、恐怖组织犯罪及其他一些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危害严重的犯罪,愈演愈烈或是久侦不破、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知情不举现象的大量存在。
实践中如果某个行为符合了包庇罪构成要件,同时又达到了包庇罪立案标准的话,就需要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了。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