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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01-31 01:00:16

妨害作证是指用各种手段阻止证人出庭作证。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妨害作证呢?新刑法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明确规定的。有时可以在无意之间就作出了妨害作证的行为,这有可能涉及犯罪,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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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存在一些相同之处,如犯罪主观方面都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两罪的行为都对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造成了侵犯;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等。但是,两罪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犯罪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虽然两罪的直接客体都是简单客体,但前罪侵牙巳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后罪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前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后罪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3.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妨害作证罪刑法条文对其主观方面未作出特别的强调。而后罪在主观方面有一点是刑法条文特别强调的:即,行为人对于被包庇的对象必须明知其是犯罪的人,如果对此并不明知,而在客观上使犯罪人受到包庇的,不应构成包庇罪。

虽然两罪存在上述明显差异,但在下述情形中,如何区分两罪仍然存在易混淆之处。行为人甲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乙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进行包庇的,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这里的关键是对乙的身份进行确认:

第一,如果乙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并且乙为包庇犯罪人而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这种情形其实是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的界限问题,前已述及,在此不赘述。

第二,如果乙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以外的人,并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此情形中,乙构成包庇罪应无疑问。但是,乙是在甲的指使下才实施包庇行为的,两人在主观上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甲乙应构成共同犯罪。问题是,对这个共同犯罪应该以哪个罪定罪?是包庇罪还是妨害作证罪?前文在论及行为人采用暴力等手段指使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等作伪证构成共同犯罪应以何罪确定罪名时指出,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触犯的罪名作为共同犯罪的罪名。但是,在这里,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不存在真正身份犯,无法适用上述理论。笔者初步认为,从立法沿革的角度看,妨害作证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的犯罪,包庇罪早于妨害作证罪出现在刑法当中。若刑法没有规定妨害作证罪,对指使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以外的人作伪证,意图包庇犯罪人的,对指使人和被指使人应以包庇罪共犯论处。但现行刑法既然已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设罪,就应以妨害作证罪定罪为宜。也即,在该情形中,对甲仍应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对乙则以包庇罪论处。但这也带来一个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妨害作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包庇罪的法定最高刑则为10年有期徒刑。对甲以妨害作证罪论处有放纵犯罪的嫌疑,但笔者在此已找不到更为妥当的处理办法,有待进一步研究。

妨害作证的行为有哪些

(一)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妨害作证罪。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二)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不管采用何种打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刑事证据罪论处。

妨害作证有时是出于主观,有时可能是无意间作出的行为,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是主观故意还是由于无知,导致的结果都是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可能出现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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