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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18-02-01 01:00:14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的审理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等三个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审理阶段中,法律规定的期限是不同的。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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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各种案件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完毕,否则将造成司法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将大大减低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各种诉讼期限都是需要十分注意的。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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