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是相对案件来说的,自诉案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再根据案情决定受不受理。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那么轻伤可以自诉吗?下面由庭立方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可以自诉吗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提起自诉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类案件般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下列两种情况下受害人也提起自诉: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2、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终做出予追究决定
相关法律参考: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解释》第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案件:
1、侮辱、诽谤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规定);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款规定);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款规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能判处三年下刑罚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证据足、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认对被告人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上刑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予追究书面决定案件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怎么判
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伤亡后果:每增加1人轻微伤,可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可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重伤,可增加1年至2年刑期。
2、伤害的程度:参照标准1996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可以增加1个月至3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可以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可以增加2年至3年刑期。并采用累进的方法计算。
3、手段的残忍程度:一般手段,就是可能致人轻伤的最简单的方式,通常就是手打、口咬、脚踢等伤人手段,而未使用器械等特别手段,特别残忍手段,一般指采取朝人面部泼硫酸、用刀划伤面部等方式毁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双脚或与上述行为相当的特别残忍手段。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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