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看到刑事案件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但实践中,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法律中要求是受害人或当事人告诉了之后才进行处理的。请跟随庭立方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欢迎阅读。
告诉才处理案件提起公诉后,如何处理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检察院以其他罪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起诉罪名不正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的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不应直接作出有罪判决,而应当中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该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告诉则应转为自诉案件继续审理;如果被害人表示不告诉,法院则应当终止审理。
某日,被害人杜某某将自己办公室钥匙交给被告人付某某,让被告人付某某到被害人杜某某办公室去拿公文包。被告人付某某进入被害人杜某某办公室后,将被害人杜某某公文包内的人民币10200元拿走,案发后逃跑。
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某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10200元,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系侵占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且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由于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客观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而在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定性时有时会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非法占有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在持有特定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盗窃罪中,行为人则是在没有占有公私财物之前即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2)行为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为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则是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财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的行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4)犯罪成立的条件不同。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退还代为保管的财物,则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即可,行为人即使事后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综合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指控的盗窃罪。
二、法院直接判处被告人犯有侵占罪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罪,它和普通刑事案件不同,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依职权主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告诉,否则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规定,犯侵占罪,告诉才处理。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由于侵占罪不同于其他财产犯罪,侵占犯罪的对象在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前已由行为人占有,侵占人较明确,被害人一般无须借助侦查手段即可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侵占犯罪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将诉权赋予被害人,被害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行使诉权,从而有利于化解纠纷和维护团结,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检察院以其他罪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起诉罪名不正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的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不应直接作出有罪判决。(1)若适用公诉程序,本来由受害人决定是否告诉的诉讼程序的启动权利受到了侵犯,而且在自诉程序中当事人的和解、撤回自诉等权利也不能享用,这无疑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剥夺。(2)法院直接判决被告人构成另一罪名,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法律之所以规定被告人有权知道被起诉指控的罪名,就是要给被告人以自我辩护、自我防御的权利,使其可以根据指控的罪名进行辩解。而如果法院直接下判另一罪名则剥夺了被告人辩护的权利,也即没有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就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3)检察机关不能代替自诉人成为当事人。由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是盗窃罪而非侵占罪,法院如果直接判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的是告诉才处理的侵占罪,那么检察机关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由于在检察机关指控的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是自诉人,因此,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这将会出现法院的判决似乎与检察机关和被害人都没有关系的尴尬局面,从而导致如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是应该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还是由被害人进行上诉存在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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