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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2-12 01:00:20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都可以检举揭发,检举揭发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网上检举,实名举报,写举报信等多种方式,我们知道举报信也有一定的格式要求,那么,徇私舞弊举报信范文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徇私舞弊举报信范文
是浙江省绍兴县的一个普通农民,我叫高峰,身份证号:330621197202095355,我已无数次来贵院实名走访、写信举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二任院长王凯和王燕仓领导下的韩若铭等法官为了帮助“朋友圈”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的追诉,恶意制造福井公司“破产”事件,在阴谋被揭露、并确认为错案后利用关系,采用非常手段阻止冤案平反,千方百计消灭违法、犯罪证据。
2007年6月苏州虎丘人民法院王凯院长领导下的韩若铭等法官为了帮助现任苏州市相城区政协副主席姜玲(时任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院长)丈夫徐枫的苏州东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崔京焕、财务负责人全海锦夫妇逃避截留,虚开、代开巨额增值税发票,采用多种手法侵占、挪用褔井公司2000多万巨额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法律追诉,消灭违法、犯罪证据,阴谋策划、并恶意制造福井公司“破产”事件。他们制造“破产”事件的目的就是为消灭违法、犯罪证据制造假象。八年来他们不但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制造伪证欺骗上级领导,动用人民警察企图强行拍卖福井公司,消灭违法、犯罪证据,还勾结他们“朋友圈”关系网内的相关人员以“破产”案为借口对我的举报不立案侦查,并进行推诿,2015年8月28日我收到了虎丘人民法院就我向贵院举报王燕仓院长和韩若铭的《答复函》,我对王燕仓、韩若铭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怎么会落到王燕仓手上?此《答复函》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回避、隐瞒、掩盖了大量王燕仓院长和韩若铭违法、犯罪的证据,捏造了很多事实,有意对王燕仓院长和韩若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掩饰、包庇,一看就知道是在王燕仓院长和韩若铭的操纵下形成的。2015年8月19日崔京焕和徐枫依仗有虎丘区人民法院王燕仓等人的保护,他们二人分别打电话对我进行恐吓。今天我再次来贵院向您实名走访举报,如果您的下属不让我见您,并不受理我的再次举报,我只好再将信寄给您请您查收,我还将通过网络实名向您举报,我愿为我的举报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一、虎丘区人民法院韩若铭庭长在制造福井公司“破产”事件中涉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2007年4月福井公司总经理崔京焕知道自已伙同徐枫等人截留,侵占、挪用褔井公司巨额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己被褔井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在明所察觉,为了消灭违法、犯罪证据,就伙同徐枫(徐枫妻子姜玲时任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院长)勾结虎丘区人民法院韩若铭等法官阴谋策划福井公司职工申请福井公司“破产”。首先由崔京焕等人策划,并同时电话通知供应商福井公司被查封了,要“破产”了,造成不明真相的供应商于2007年5月18日同时查封福井公司,制造福井公司被多家供应商查封的假象,再由崔京焕的助理顾明华鼓动福井公司职工于2007年5月23日向劳动仲裁申请讨要未到发放职工工资时间的4月、5月的20多万元工资,(福井公司是次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的),2007年6月1日劳动仲裁裁决福井公司支付职工,4月、5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共计615199.4元,并明确该仲裁书十五天后生效,可是2007年6月1日当天崔京焕等人就鼓动福井公司职工向法院申请自己赖以生存的福井公司“破产”还债,早有预谋的虎丘区人民法院法官2007年6月4日在离劳动仲裁书十五天生效期还有十二天就向福井公司发出告知通知书,并在法定代表人辛在明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19日裁定受理职工申请,并于当天直接以【(2007)虎民破字第0001号】裁定书裁定宣告福井公司“破产”还债,并于2007年6月20日直接指定成立了“清算组”,从而制造了震惊中外的福井公司“破产”冤案。只用二天时间一家经常要加班,94名员工当月应交税金80多万元的工厂就被虎丘区人民法院強行进行破产清算了。八年来虎丘区人民法院王凯、王燕仓二任院长一直以福井公司已“破产”为借口强行要求拍卖福井公司资产,企图消灭违法、犯罪证据。
2007年9月在裁定宣吿“破产”三个多月后,由于辛在明和供应商的不断举报、控告,韩若铭等法官知道帮助他人制造福井公司“破产”的阴谋已败露,为了掩盖犯罪真相,弥补法院2007年6月19日阴谋策划并裁定宣告福井公司“破产”时的证据缺失。指使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工作人员金梅良制作二本假帐,将2007年6月19日以后的发票和伪造签名的、涂改的凭证、罚款单、送货单通通充入帐内,同时采用只记债权不记资产的方式,并少计大量福井公司资产,硬将福井公司资产做成资不抵债63413.49元。为了掩盖假帐,韩若铭又请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假的财务账册于2007年9月27日制作了假审计报告,以欺骗福井公司供应商及上级领导。
2008年1月7日由于辛在明和我们供应商的不断抗议,韩若铭庭长为了尽快消灭违法、犯罪证据,在福井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在明和“债权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苏州城市商报》上登报拍卖福井公司资产。
2008年1月17日“债权人”从崔京焕口中得知褔井公司要被拍卖了,福井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在明和我们找到了虎丘区政法委,在政法委的干于下韩若铭强行要求“债权人”垫付因福井公司被阴谋策划并非法裁定宣告破产而造成的未发放的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615199.4元,为了查清福井公司破产真相,我们被迫按韩若铭的要求向韩若铭指定的法院帐号支付了71万元现金,韩若铭才被迫停止了拍卖行为。
2008年2月1日在“债权人”的强烈要求下,法院被迫同意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并被迫同意“债权人”委员会聘请杭州新纪元会计师事务所对福井公司财务帐册进行核查。就在核查第一天韩若铭就带领被查企业法人徐枫(徐枫妻子姜玲时任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院长)阻止查帐,后在到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坚持下韩若铭才带领徐枫离开现场。
2008年7月11日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委员会通报了核查结果,褔井公司确实被徐枫、崔京焕等人截留、侵占、挪用了2000多万元巨额资金,(在随后的几年里崔京焕等人截留、侵占、挪用的事实也被法院刘晓夏审判长和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并当场向法院到会领导进行了举报,并明确告知到会人员所谓的福井公司“破产”案,实际上是虎丘区人民法院王凯院长领导下的韩若铭等法官为了帮助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诉,消灭违法、犯罪证据,而制造的一起违法事件。韩若铭庭长此时已知道自已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拒绝让“债权人”、辛在明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此后精明又强势的虎丘区人民法院在王凯和王燕仓院长的领导下,为了帮助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诉,消灭违法、犯罪证据,将每次“债权人”会议从桃源度假村搬入戒备森严的虎丘区人民法院法庭举行,同时调用大批人民警察,最多一次近百人,屏蔽了“债权人”的手机信号,构筑起保护违法、犯罪人员的再后一道防线。
2009年11月9日“债权人”、辛在明不断进行举报、控告,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韩若铭还是拒不终结违法的“破产”程序,将证据移送刑事立案侦查,而是变换手法将辛在明的举报以信访资料告知公安局胡震警官,同时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和关系网,致使胡震警官在确认崔京焕等人请求他人虚开、代开巨额增值税发票,以公司货款作为个人借款借给公司再以归还借款的名以提取现金占为已有,以虚假借款重复提取利息,以伪造签名等多种手法侵占、挪用福井公司巨额资产,和制作假帐的情况下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编制假材料欺骗政法委等上级领导。
2010年12月28日由于辛在明和供应商的不断上访,在江苏省信访局的干预下,在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的参与下,福井公司“破产”事件被江苏省高院确认为冤案,并被要求限时平反。可是由于王凯及姜玲二位领导的升迁,王燕仓这位“朋友圈”内的好姐妹接任了虎丘区人民法院院长,就此我们的举报就一直被有关部门以“破产”案为由而进行推诿,本该平反的冤案又被以“破产”名义而多次险遭强行拍卖。许多正义的人士告诉我如果福井公司“破产”冤案得到平反,将造成巨额国家赔尝,到时违法、犯罪法官将受到严惩,所以她们“朋友圈”关系网内的相关人员一定会阻止冤案平反的。
二、虎丘区人民法院王燕仓院长在确认福井公司“破产”事件为冤案后涉嫌严重渎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王燕仓院长接任虎丘区人民法院院长后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一直坚持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拍卖福井公司资产,企图消灭违法、犯罪证据。特别是王燕仓院长在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3日出具的苏立会专审(2010)1077号《报告》明确告诉她: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个别人员的经济问题本所无法发表意见(也就是说福井公司存在被截留、侵占、挪用资金的事实)。结合杭州新纪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核查报告,福井公司被截留、侵占、挪用2000多万元资金是事实,同时法院也书面承认当天受理,当天裁定宣告福井公司“破产”的行为“有失稳妥”的情况下,王燕仓亲自带领曾是“破产”冤案承办人的揭志刚法官乘坐警车挨家要求“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拍卖福井公司资产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意拍卖福井公司资产,遭到拒绝后,命令随行法官采用照相、录像的方式强行送达。
2013年9月2日、6日王燕仓院长发现“债权人”不断举报,在法院分别以(2007)虎民破字第0001-1号和(2007)虎民破字0001-2号告知书确认崔京焕等人违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指使“清算组”以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崔京焕等人追讨福井公司被侵占、挪用的资产,企图继续帮助崔京焕等违法、犯罪人员逃避刑事追责,并将举报人的信息告诉给崔京焕、将举报证据交给崔京焕。经过民事庭审,刘晓夏审判长再次发现并确认了崔京焕等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并以【(2013)虎商初字第1152号】判决书作出认定后,“债权人”要求法院及王燕仓院长将崔京焕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但王燕仓院长拒不理会,也拒不终结违法的“破产”程序、将证据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相反更加疯狂地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借调大批人民警察千方百计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消灭违法、犯罪证据。
2013年9月6日、2014年4月8日、2015年4月8日王燕仓院长分三次在虎丘区法院第十法庭以维持秩序的名义,借用大批人民警察,最多一次竟然动用了近百名人民警察,对“债权人”严阵以待,屏蔽了“债权人”的手机信号,抢夺“债权人”手机、强迫“债权人”消除手机内的证据照片,并强行要求“债权人”表决拍卖福井公司资产,企图消灭违法、犯罪证据。
2014年12月17日面对虎丘区人民法院刘晓夏法官发现的崔京焕、全海锦等人的违法、犯罪证据,全海锦为了配合王燕仓院长继续掩盖违法、犯罪真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海锦上诉虎丘区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的案件过程中,王燕仓院长为了再次帮助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的追诉,消灭违法、犯罪证据,纵容、指使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勾结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隐瞒在执行商定程序中发现的崔京焕等人的违法、犯罪证据,掩盖违法、犯罪事实,故意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审计结论,并出具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审计报告误导、欺骗承办该案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陈秋荣法官,使得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秋荣审判长在取得更多崔京焕等人违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违心地作出(2015)苏中商终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1152号一审判决,进一步掩盖了崔京焕等人违法、犯罪事实。目前陈秋荣法官为此案己辞职。
尊敬的顾雪荣检察长:褔井公司并未“破产”,所谓的“破产”案是韩若铭、王燕仓院长等法官为了帮助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的追诉,消灭违法、犯罪证据,而制造的假象,王燕仓正在将无辜的司法干部和本应公正的专业机构拖入她设计好的阴谋之中,有意制造此事件涉案人员众多,而使司法机关不敢处理。此事件犯罪官员职位虽不高,但造成的恶劣影响极大,我恳请依法查实韩若铭庭长、王燕仓院长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请不要再将我的举报信转给虎丘区人民法院。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要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情感宣泄或引起举报机构重视,而故意捏造或编造事实情节。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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