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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系列案件-梁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赵勇律师为其辩护。重罪变轻罪

发布时间:2020-12-03 22:05:47 浏览:15739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述

梁某某,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厅级),曾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梁某某在担任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期间,收受孙小果继父李桥忠、母亲孙鹤予贿赂,在孙小果申诉再审案件办理过程中出谋划策、徇私枉法;2010-2011年期间,梁某某利用其省高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服刑人员胡某之弟胡某1的请托,为胡某特许离监、保外就医等相关事宜提供帮助,并收受胡某1所送人民币十五万元;后梁某某退休离职期间,收受高某所送的人民币十万元,利用其职务影响力为其公司员工涉及的刑事案件提供帮助。2019年,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梁某某提起公诉

  •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辞鉴刑辩团队认真审阅全案卷宗材料、仔细研讨全案证据材料、经多次会见梁某某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梁某某在孙小果案再审过程中作用有限,且在孙小果再审改判中并没有改判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而只是改变了量刑处罚;虽然改变了量刑,但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没有枉法裁判的事实。案件改判系多因一果,仅凭梁某某的职权无法完全支配案件的判决结果;

二、孙小果案造成了较坏的舆论影响,但社会公众并非仅是对案件改判的质疑,将孙小果案件产生的所有不良影响归于案件改判以及梁某某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是不合理的,更系于法无据;

三、孙小果原判不涉及黑社会类犯罪,将孙小果的罪行归于十年前的改判,无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梁某某不应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提起上诉。

  • 案件结果

梁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梁某某身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综上,依法判决梁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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