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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判决书有用吗

发布时间:2018-02-23 01:00:33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一旦认定行为构成此罪的,那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个虐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虐待罪判决书有用吗?接下来,庭立方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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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判决书有用吗?

有的。

一、怎么认定虐待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二、虐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由于虐待罪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所以刑法规定如果没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非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立案。但是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上文中小编对虐待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作出了详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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