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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8-02-23

触犯了刑法就会被起诉,在审理的时候被告可以请律师做辩护,那么刑事辩护词怎么写,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应该给被告怎样辩护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辩护10.jpg

指定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指定辩护指什么

指定辩护的条文是刑事诉讼法第34条。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 既然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指定,就意味着这个指定辩护存在的时期是整个审判阶段,因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存在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义务,也就意味着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没有指定辩护的,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可见,三种辩护当中,指定辩护存在时间是最短的,仅限于审判阶段。

2.经过司法解释,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审判阶段的指定辩护不仅一审程序当中存在,同样也要适用于第二审程序。

3.指定辩护不仅存在于公诉程序,也应当存在于自诉程序,当案件具备指定辩护的条件时,即使是一个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去履行指定辩护的义务,所以,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应该有指定辩护。

刑事辩护词需要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可以找一些证据证明无罪或者提出一些实施情况减轻刑法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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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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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了刑法就会被起诉,在审理的时候被告可以请律师做辩护,那么刑事辩护词怎么写,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应该给被告怎样辩护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辩护10.jpg

指定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指定辩护指什么

指定辩护的条文是刑事诉讼法第34条。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 既然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指定,就意味着这个指定辩护存在的时期是整个审判阶段,因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存在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义务,也就意味着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没有指定辩护的,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可见,三种辩护当中,指定辩护存在时间是最短的,仅限于审判阶段。

2.经过司法解释,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审判阶段的指定辩护不仅一审程序当中存在,同样也要适用于第二审程序。

3.指定辩护不仅存在于公诉程序,也应当存在于自诉程序,当案件具备指定辩护的条件时,即使是一个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去履行指定辩护的义务,所以,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应该有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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