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的阅卷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进行规定,诉讼代理人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才可以进行,要不然是不能进行任何操作的,那么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范围是什么。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被害人的代理人阅卷需要何手续
需要进行相应的委托等。
赋予诉讼代理律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依据《规则(试行)》第284条、282条、28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这种规定与被害人地位及律师代理人的作用是不相称的。理由是:其一、《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这一规定应适用律师为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况。其二、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以独立指控权、起诉权,同时又规定其行使权利时必须负有举证责任。而按照《规则(试行)》规定,代理律师又不能单独取证,这怎能保障代理律师代理被害人依法独立行使指控权和履行举证责任呢?
因而,立法规定代理律师单独的收集、调取证据权是相当必要的。
新刑诉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但对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47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规定过于笼统,给具体操作中带来许多问题。庭审中法官往往依旧认为代理人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不能发表看法。结果使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变为虚设。
诉讼代理人是不能单独进行调查的这个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在进行阅卷的时候也是要向法院进行申请的,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