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8-02-2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状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被告人曹某某因听信谗言,一时糊涂,作出了极不理智的行为,该行为虽触犯了我国的
二、被告人曹某某虽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让他人通知公安机关,在公安人员赶至现场时没有拒捕行为,并至派出所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自首条件,系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调查,从一开始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述前后一致,毫无隐瞒。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这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因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由此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偶犯、初犯,又有法定的减轻情节——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对犯罪行为十分懊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免除处罚或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法院都是依据事实和情形以及法律的规定来判决的,并不是以检察院的起诉来判。以危险犯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事重罪,这样的罪刑最好找专业人士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自己的权利,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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