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昨天下午,长兴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窨井盖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盗窃两块窨井盖,获利百元左右。长兴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三年,四年。该案是全省首例因“偷盗窨井盖”被判处破坏交通设施罪案。
今年5月30日,被告人杨某白天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长兴县虹星桥镇某村村委会门口道路时,发现地面上有两个铁制的窨井盖。被告人杨某平日以收废品为业,看到路面上的窨井盖后,一时之间竟起了贪念。
“白天不好意思拿,等到晚上10点左右,我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又来到村委会门口,看四下无人,就徒手把两块窨井盖搬到车上。”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说到。
“当时想反正这两块铁是公家的,拿去也没事,其他的没想过。”
偷走两块窨井盖之后,被告人杨某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窨井暴露在外。经测量,该窨井开口为长40厘米,宽40厘米。
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两块窨井盖的市场价格为260元。被告人杨某倒卖两块窨井盖,也仅获利百元左右。虽然窨井盖本身的价值不高,但因窨井盖丢失给过往行人和车辆造成的伤害,却是不可估量的。所幸,当地村委会第二天清晨发现窨井盖被盗后,及时进行了重新铺设,没有给车辆、行人造成危害。
长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夜间窃取村道上的两块窨井盖且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窨井暴露在外,足以致使经过该处道路上的车辆发生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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