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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即将回归社会的重刑犯,应当进行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再犯风险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管和风险管控

发布时间:2020-10-16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建议,对于即将回归社会的重刑犯,应当进行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再犯风险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管和风险管控。

    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邓丽建议,应在刑法总则中增加恶性犯罪再犯罪预防机制的相关规定。在刑法关于前科报告制度条款之后,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被判处刑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再犯风险评估,再犯风险高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法院可裁定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

    邓丽说,研究表明一些犯罪分子存在人格障碍,容易出现犯罪冲动,表现出一定的成瘾性。中国曾出现过多起性侵儿童案件施害者系具有犯罪前科的累犯,目前缺乏再犯风险评估制度,对刑满释放人员后续监管还比较薄弱。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犯预防机制,如出狱后佩戴电子定位装置、身份信息公开、辅助医学治疗等。在浙江慈溪市、江苏淮安市等地方也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对犯罪人员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

    由此,邓丽建议,对于即将回归社会的重刑犯,应当进行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再犯风险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管和风险管控。

    与邓丽的建议类似,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强奸等性侵害犯罪的再犯预防机制。

    她说,强奸等性侵犯罪具有一定的成瘾性,所以有些国家有相应的预防再犯罪的办法,其目的是预防再犯罪。她建议在修法时明确,因强奸等性侵害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前的6个月内,应当进行再犯危险性评估。再犯风险高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其活动情况,必要时法院可以裁定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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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即将回归社会的重刑犯,应当进行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再犯风险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管和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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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建议,对于即将回归社会的重刑犯,应当进行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再犯风险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管和风险管控。

    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邓丽建议,应在刑法总则中增加恶性犯罪再犯罪预防机制的相关规定。在刑法关于前科报告制度条款之后,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被判处刑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再犯风险评估,再犯风险高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法院可裁定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

    邓丽说,研究表明一些犯罪分子存在人格障碍,容易出现犯罪冲动,表现出一定的成瘾性。中国曾出现过多起性侵儿童案件施害者系具有犯罪前科的累犯,目前缺乏再犯风险评估制度,对刑满释放人员后续监管还比较薄弱。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犯预防机制,如出狱后佩戴电子定位装置、身份信息公开、辅助医学治疗等。在浙江慈溪市、江苏淮安市等地方也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对犯罪人员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

    由此,邓丽建议,对于即将回归社会的重刑犯,应当进行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再犯风险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管和风险管控。

    与邓丽的建议类似,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强奸等性侵害犯罪的再犯预防机制。

    她说,强奸等性侵犯罪具有一定的成瘾性,所以有些国家有相应的预防再犯罪的办法,其目的是预防再犯罪。她建议在修法时明确,因强奸等性侵害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前的6个月内,应当进行再犯危险性评估。再犯风险高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其活动情况,必要时法院可以裁定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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