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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发布时间:2002-01-08 16:23:4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2.01.08
【实施日期】2002.01.0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请示》(闽检[2000]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留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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