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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发布时间:2020-05-29 15:45:10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条文内容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8年1月1日修订 主席令第76号)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8年1月1日修订 主席令第76号)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10月31日修订 2007年1月1日施行 主席令第59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年12月2日修订 主席令第49号)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实务指南

一、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惟一的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职权,通过审判活动,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等问题作出判决和裁定。审判是刑事诉讼的重心和最重要的阶段,只有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和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范围包括一切公诉案件的审判、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审判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审判。在诉讼程序上,包括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和再审。为了保证刑事审判权的顺利实施,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人民法院以下职权:(1)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2)强制措施权,包括对刑事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3)庭外调查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4)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5)刑罚执行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对无罪、罚金没收财产裁判的执行权。


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既是侦查机关,又是惟一的公诉机关,同时还是诉讼监督机关。由此决定了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不同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人民检察院的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即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阶段,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参加;二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都具有双重职能和双重身份,即既行使控诉职能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既是侦查或公诉机关,又是侦查或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享有的职权包括:(1)立案侦查权。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诸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中,有权实施除通缉以外的一切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有权自行侦查。(2)公诉权。人民检察院对所有公诉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权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3)法律监督权。根据监督发生的诉讼阶段和监督对象的不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可以分为: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有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有权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该原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审判权作为对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最终裁决的权力,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作为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只能由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其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再次,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最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不是检察官个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独立”不是指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独立,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后者的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以审级独立的形式存在的,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以系统独立的形式存在。

司法实践中,贯彻该原则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关系、与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与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政策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领导,党组织不得替代专门机关的工作,也不得随心所欲地干预具体的司法工作,不能包办具体案件。同级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党的领导一样,不能包办、替代专门机关的具体工作,也不得随意干预专门机关的具体工作。


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日 法发〔2010〕35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11月30日 法发〔2003〕22号)

四、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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