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保障
条文内容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10月31日修订 2007年1月1日施行 主席令第59号)
第八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部门规章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修订 2013年1月1日施行 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实务指南
一、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又称委托代理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的并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不同。他的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不是基于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他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既不能超越代理权限,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时参加辩论,除了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驳外,也可以反驳人的意见。
二、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他的代理权产生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与被代理人基本相同。法定代理人既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又对被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监护责任。一般而言,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时,享有申请回避、提出上诉等独立的诉讼权利。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可以代为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如撤回诉讼、参与调解协商等。但作为证据的陈述或对被代理人的某些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的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不得代为承担,只能由被代理人自己进行。如不得代替被代理人供述、辩解或陈述。在讯问和审判被告人时,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得到通知后可以到场,以履行监护职责。
三、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根据诉讼参与人与案件审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这两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刑事诉讼进程的影响程度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我国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该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都应当尊重和保护,并且有责任采取措施排除他们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的各种障碍。第二,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别的保护。第三,诉讼参与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享有控告权,有关机关对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依法处理。
司法实践中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尽告知义务,即必须详尽告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二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不得故意刁难和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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