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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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备注
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
见:
扣押人:
年 月 日
(扣押物品专用章)
注:
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勘验、搜查中发现有需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使用。对于或他的家属以及有关单们或个人主动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需要扣押的,以及邮电部门、网络服务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检交的邮件、电报,需要扣押的,也应使用本文书。
二、使用本文书时,对被扣押物品或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应在扣押物品清单中注明。文书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如果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答名或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本文书使用“×××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专用章”。
三、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四、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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