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2000-12-12 18:43:06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2日发布)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