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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发布时间:2020-06-01 10:38:25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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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备注

批准人:

承办人:

领取人:

年 月 日

(院印)

注:

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领取人。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调取或者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退还这原主或者返还被害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所列的名称、特征应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符。承办人与领取人查点核对后当场签字或盖章。本文书中“文件”包含邮件、电报。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领取人。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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