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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调整广西省级推广鉴定产品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8 10:58:48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调整广西省级推广鉴定产品条件的通知

(桂农机科〔2013〕32号)


各市农机局,自治区农机鉴定站,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区农业生产新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鉴定工作规范(试行)》精神,经局办公会讨论,决定对申请广西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条件作以下调整:

一、产品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要经过一个农业生产季节,且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产品通过可靠性试验;

三、产品累计销售量要求:一般情况下,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2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0台(套)。对于当前广西农业生产急需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其累计销售量放宽为:配套动力50-90kW的不少于10台;配套动力90 kW以上的不少于5台。

产品推广鉴定其他工作按原有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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