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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重大刑事案件提级管辖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9 11:12:1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对部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重大刑事案件提级管辖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对部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重大刑事案件提级管辖的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反馈适用情况。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分别层报上级法院、检察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9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部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重大刑事案件提级管辖的工作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重大决策,进一步牢固树立生态环境司法理念,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刑事司法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救济环境权益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加强对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监督指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我省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并共同部署开展了提级管辖试点工作。在充分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部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依法开展提级管辖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重大刑事案件,在必要时,可以由市(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于符合提级管辖的案件,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改变管辖决定书。

二、提级管辖案件的范围

对以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经市(州)人民检察院与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级管辖:

1.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3.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和第六条规定的。

4.实施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犯罪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5.实施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数量达到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6.实施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数量达到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7.实施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8.企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或者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江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实施的破坏性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9.在重点江河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地采取投毒、电击等破坏性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严格依法从严惩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大意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从严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1.行为人系累犯、再犯或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犯罪分子;

2.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具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但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5.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情形的。

6.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对提级管辖的案件,要依法严格控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同时应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以充分发挥财产刑在惩治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经济制裁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提级管辖工作顺利进行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到依法从严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在加强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和建设美丽四川,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提级管辖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分管院领导要亲自抓落实,承办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以保障提级管辖工作顺利进行。

2.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强化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和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3.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完善提级管辖手续,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案件质量。

4.注重总结,及时上报情况。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注意总结办案经验,及时开展调研,特别是要对提级管辖后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成功的经验、需要改进的地方等方面及时开展调研并提出建议,以确保提级管辖工作取得更好实效。

5.加强督查,大力推进提级管辖工作。省法院、省检察院将适时对提级管辖工作开展督查,对开展提级管辖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发生变化的,应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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