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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证人的经济补助和保障

发布时间:2020-06-01 11:53:10

第六十五条 证人的经济补助和保障

条文内容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4月3日施行)

第十七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因参与办案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于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上述费用从人民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七十七条 证人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补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二百零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部门规章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 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七十三条 证人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予以保障。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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