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简易程序中的辩论程序

发布时间:2018-10-26 12:02:33

条文内容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9月13日施行 法发〔2010〕35号)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施行 法释〔1998〕23号)

第二百二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实务指南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与适用普通程序相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只是程序上的简化和省略,以提高诉讼效率,但不是对被告人应有诉权的简化和省略。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样,予以充分保障。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庭审理前,依法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开庭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通知其出庭。《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公诉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从控辩平衡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应当出庭。

3.应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和控方的辩论权,辩护人的辩护权,出示、宣读证据以及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等要求,应和普通程序一样得到维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二百一十三条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此处的法庭辩论程序的规定,应是指辩论顺序等程序性规定,被告人辩护的时间等应予充分保障。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