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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发布时间:2018-10-26

条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二百九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施行 法发〔2003〕6号)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年6月15日施行 法办〔2001〕155号)

26.问:人民法院决定或者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否应当在裁判文书的首部写明?

答:由于无论是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均另有书面材料附卷,故首部只要写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即可。

27.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如何体现“简易”的特点?

答: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原则分歧。因此,在制作这种裁判文书时,对控辩主张的内容可以高度概括;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概述,对定案的证据可以不写;对判决理由则可以适当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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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二百九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施行 法发〔2003〕6号)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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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问:人民法院决定或者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否应当在裁判文书的首部写明?

答:由于无论是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均另有书面材料附卷,故首部只要写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即可。

27.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如何体现“简易”的特点?

答: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原则分歧。因此,在制作这种裁判文书时,对控辩主张的内容可以高度概括;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概述,对定案的证据可以不写;对判决理由则可以适当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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