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司发通[2001]052号 2001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安局:
为保护的诉讼权利,规范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可以告知其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向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二、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交的法律援助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该申请,同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向该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三、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所需材料后三日内,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应当在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转告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
四、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向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文书,出示律师执业证件。公安机关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和公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
五、公安机关要依法支持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告知律师在押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为律师履行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以及为刑事被告人履行刑事辩护援助职能提供便利条件。
六、公安机关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
七、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对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以保证法律援助律师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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