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84.08.31
· 【字 号】
· 【施行日期】1984.08.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
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
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1984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一、将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确定为以下三十八个县:
(一)榆林地区的靖边县、定边县、神木县、横山县、府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
(二)延安地区的宜川县、志丹县、黄龙县、安塞县、吴旗县、富县。
(三)安康地区的安康县、紫阳县、旬阳县、白河县、宁陕县、平利县、镇坪县、石泉县、岚皋县。
(四)商洛地区的商县、丹凤县、商南县、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五)汉中地区的略阳县、宁强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六)宝鸡市的太白县、凤县、麟游县。
二、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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