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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6 22:15:29

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3.05.16

· 【字 号】甘两法衔接发电〔2016〕1号

· 【施行日期】2013.05.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立案

正文


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通知


甘两法衔接发电〔2016〕1号


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从2013年5月开始至12月结束,工作目标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侵犯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涉嫌犯罪案件,努力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深挖一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重点是食品药品产品安全、涉农惠农、卫生教育、环境资源、劳动保障、社会管理等领域严重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公安、工商、质检、农牧、食药监、环保、国土资源、林业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全面摸排,抓主抓重。要从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危害民生问题入手,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解决几个难点、热点问题,努力突破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形成社会效应,着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秩序有实质性地好转。

三、落实工作部署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近年来特别是2010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自查,对行政执法案卷、台帐进行认真梳理,对于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或应当累加多次违法行为的涉案标的额不累加等问题,要依法纠正,对于存在有案不移送的,要及时监督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应立而未立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应当进一步侦查而未侦查等违法情形,要及时纠正;检察机关要注意发现和深挖隐藏在危害民生刑事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充分发挥预防、反贪、反渎部门的职能,依法查处给危害民生犯罪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促进和保障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四、推动机制创新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时,要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司法和“两法衔接”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要针对本系统发现的典型案件、突出问题,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处罚报备机制、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要把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紧密结合,同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以及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创新各项工作机制,推动“两法衔接”工作规范发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部署、阶段成果、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等,提升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依法保障民生的社会认知度,充分依靠群众力量,使危害民生犯罪无处藏身。同时,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的重大复杂案件,要制定风险预警评估预案,统一口径,防止因报道失当而形成负面炒作,影响社会稳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对于保障民生民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进专项监督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与民生相关的重点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选派精干力量负责专项监督活动,指定专人汇总专项监督活动的统计数据以及动态信息、经验材料,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对于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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