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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1 22:19:35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2.0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2.01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执行,执行程序,执行

正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

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委省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甘肃省执行工作实际,对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1.在抗击疫情期间,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机构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在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在未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

2.执行案件涉及到财产查控措施的,应当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原则上暂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必须采取线下查控措施的,应当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

3.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办理执行案件。在此期间,凡是能够通过移动微法院(微执行)、手机APP、短信、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的相关事项,不得约见或者接触执行当事人,确需约见的,应当经过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并事先询问当事人身体状况,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严禁执行人员擅自约见或接待当事人。

4.跨区域执行案件涉及到异地相关执行事项的,一律通过事项委托方式进行,且以必要为前提,并报经本院局长批准。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办理或者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应当撤销委托,不得投诉受托法院。

5.申请执行人、执行悬赏举报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或财产线索的,应委托被执行人控制地、财产发现地法院协助处理,慎重采取拘留措施。

6.财产查控及其他执行措施涉及到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经报请院领导批准,并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可以暂缓采取财产查控及其他执行措施,不得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开展。

7.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立案及信访接待场所应当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并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疫情防护用品。工作中,一经发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当事人的,应迅速稳妥地将其有效隔离,并迅速与相关单位或部门联系诊断救治事宜。同时,对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接触到该疑似人员的法院干警,也应按照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必要隔离措施。

8.全省法院执行立案和信访办理工作,同时参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办理。

因疫情防控导致执行案件期限延长、暂缓及中止等情形的,严格按照执行案件期限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提起及审批程序,不得出现超期限办理案件情况。

9.全省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机制未解除前,全省各级法院应建立执行应急指挥值班制度,各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在此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并负责统一指挥并协调处置辖区内法院涉及执行的突发事件。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处理相关事项,省法院执行局建立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应急响应微信群(甘肃执行一指挥中心应急协调群),各级法院遇到需省法院协调处理事项,迅速上报省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省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要做好各自辖区及案件当事人的工作,从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处理好疫情防控和执行案件的关系,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认真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来访群众和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特此通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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