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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5 22:35:06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法院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9.12.25
· 【字 号】宁高法〔2019〕195号
· 【施行日期】2019.12.25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
关于印发《宁夏法院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高法〔2019〕195号
全区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宁夏法院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宁夏法院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宁夏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
(2019年1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自治区《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宁夏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宁夏法院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作为宁夏法院执行工作2019年至2023年工作纲要予以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强制性特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公信力,推进执行工作体系和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宁夏法院执行工作上新台阶,为宁夏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依靠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推动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坚持执行为民。坚持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增进群众感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创新为民服务、为民解忧工作机制。把执行的实效性作为衡量执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不断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遵循执行规律。既遵循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又尊重执行工作自身规律。人民法院要依职权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兑现执行权益,同时也要客观认识、理性对待执行不能。要从执行权的特点和执行工作实际出发,采取符合客观规律的执行管理和评价标准,建立执行单独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举措符合客观实际,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坚持“一性两化”。“一性两化”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以国家强制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点,依法打击规避、抗拒、干预执行的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坚持以现代信息科技为支撑,形成现代化的执行模式。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提高执行公信力。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1.不断深化“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将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治工作(平安宁夏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使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制度化、机制化,具有长远性和可持续性。
2.加强执行工作综治考核。推动将执行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区的重要内容统筹部署,把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区指标体系和各部门绩效考核体系。有效利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在平安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3.完善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健全执行工作部门联动机制,人民法院承担主体责任,各协作、协助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整体合力。各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日常联络机构,切实担负起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促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按期落实到位。
4.加强基层执行工作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的内容,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信访、开展执行宣传等工作机制。
(二)推进执行难源头治理
5.积极参与并推进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及联席会议反映执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促进社会诚信信息资源整合,促进社会诚信惩戒各系统集成,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布局有序、层次分明的社会诚信体系及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执行工作的核心难题。
6.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积极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广泛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法院案件数量。依靠党委政府领导,加强诉源治理。健全诉非程序衔接,畅通联络对接渠道,推动仲裁、人民调解、社会调解工作,通过座谈会、培训会、个案指导等方式,提高诉前多元解纷的规范化水平,提升诉前多元解纷实际效果。强化诉讼环节调解工作与执行工作的衔接,在调解的各个环节和阶段,贯穿“提升调解效果,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的理念。在执行立案环节,通过繁简分流机制,推动简单执行案件,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将“自动履行率”做为调解工作的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7.完善财产保全工作。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提高财产保全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立案阶段加强法官释明引导,告知当事人防范诉讼风险,提高诉前财产保全的效果和效率。进一步推动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引入财产保全的责任保险方式,有效提高诉讼财产保全的保全率。发挥保全制度效用,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
8.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完善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之间执破衔接机制。设立企业破产专项启动资金,垫付企业破产启动相关费用,破产管理人应当优先从破产企业财产变现价款中支付垫付的专项资金。拓展企业破产费用来源渠道,畅通执行案件进入司法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程序,完善执行转破产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充分借助办案系统,关联案件,识别“僵尸企业”,解决系列案件。
9.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简化审批流程,切实做好执行案件中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依法有序分流“执行不能”案件。设立涉民生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总结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保险救助机制的有益经验,推动相关工作开展,帮助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
10.完善执行规范制度化建设。加强调查和研究,结合宁夏法院执行工作实际,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填补规则漏洞,统一办案标准。做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执行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培训,提高执行队伍素质。
11.强化司法巡查工作。司法巡查工作长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调查与研究,全方位、多方面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执行工作质效和发展的突出问题。创新司法巡查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充分借助执行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巡查效率。加强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确保司法巡查工作取得实效。突出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在司法巡查工作中的重要位置,落实“一案双查”,树立廉洁执行、执行为民的良好形象。
12.提升执行管理能力。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要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化手段,提升执行管理能力。加强日常管理,各执行局(庭)长,要紧盯“三个90%”和“一个80%”的核心指标,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执行质效,确保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状态和“3+1”核心指标高标准运行常态化。加强重点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指导、协调,通过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相互协作等多种方式,推进案件化解。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解决制约和阻碍执行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补齐短板,推动执行工作不断发展。
13.健全执行案件督办机制。健全督办案件办理机制,提高督办案件的规范化水平。加大督办案件办理力度,建立工作台账,确保专人负责。建立责任落实和报告反馈机制,督办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留痕。加强对督办案件的综治考核和执行绩效考核,落实责任。
14.规范终本案件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规范终本案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终本案件合格率达到95%。严把终本案件系统录入节点,强化日常管理和问题督导检查。开展终本案件网上评查,强化问题反馈机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提高终本案件质量。
15.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监管、恢复和退出机制。将终本案件纳入单独数据库进行管理。完善终本案件每三个月开展点对点统查机制。结合执行指挥中心终本案件管理功能,完善自动提示工作机制,有财产的终本案件,督促办案人员及时进行审查。规范案件恢复执行的管理,对于核实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案件,依法进行恢复。完善终本案件转破产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并推动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
16.加强执行信访管理。加强执行信访工作考核,将“信访案件办结率90%以上”继续作为考核执行工作的核心指标之一,将信访案件办结率、化解率、案访比、进京信访比等重要指标纳入季度、年度综治考评项目以及日常考核。强化执行信访案件督办,坚持以实体化解为目标,细化执行信访案件实体化解标准。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申诉信访办理系统的规范使用,严格依据《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办理信访案件。
17.规范执行救济途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加强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协调与沟通,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规范执行听证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8.严肃整治执行不规范行为。发挥执行约谈制度作用,对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的,及时启动执行约谈程序,督促限期予以纠正。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办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由执行局和监察室联合共同开展检查督查工作,既检查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又检查执行干警的办案纪律,落实责任倒查、“一案双查”制度,完善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联合调查、督办问责等工作机制,将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结果纳入综治考核。
19.加强执行工作考核。明确执行考核指标,遵循执行工作规律,突出执行工作特点,建立有别于审判工作的单独执行工作考核机制。2020年开始将执行案件与审判案件分开统计,在法院工作报告中分别表述。修改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法院执行工作部分)实施细则,将“3+1”核心指标、执行督办落实情况等纳入考核范围,合理设定加减分项目和分值,探索实行月汇总、季度通报、年终扣分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健全执行机构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执行队伍工作机制,将执行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
20.加强执行工作经验总结交流。充分发挥全区法院内网平台管理、宣传、交流作用,凝聚三级法院执行力量,推广先进工作经验,促进执行工作发展。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指导、执行工作动态、执行工作通报的质量和水平。宣传执行工作的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先进执行工作者,提升执行工作水平,提振执行队伍精神。
21.健全完善执行公开工作机制。贯彻主动、依法、全面、及时、实质公开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拓展执行公开范围、健全公开形式、畅通公开渠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信、诉讼服务热线、手机APP等,把执行流程关键节点告知当事人,满足社会公众多渠道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求。
22.健全执行监督体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执行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定期邀请代表视察调研、见证执行。依法接受检察监督,会同检察机关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制度,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人民法院与当事人沟通渠道,邀请群众代表观摩法院执行工作、调研座谈,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23.提高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质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提高案件实结率和标的到位率,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积极开展集中执行活动、突击执行活动,促进案件化解。强化办案系统对有财产案件的监管,对于财产长期未处置案件逐案排查,限期办理。
24.加大财产调查力度。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大对不报告、报告不实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制度威慑力。对被执行人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者有隐匿财产、财产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坚决采取搜查措施。在信息系统未覆盖领域采用传统调查措施,加强对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营业场所的调查力度。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制度,加快推进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丰富调查手段,拓宽财产发现渠道。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协作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探索建立网络化查人、扣车协作新机制。
25.严厉惩戒拒执违法行为。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联合公安机关尽快建立限制出境网络化操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会议制度,切实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拒执罪“立案难”等突出问题,建立依法高效办理拒执案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26. 坚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持之以恒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整治行动,选择重点案件,采取内外联动、上下联动等手段查明事实,依法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予以惩戒。加强对滥用异议权、诉权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明确滥用异议权、诉权拖延、规避执行的处罚程序和标准。研究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具体形式,有针对性地完善财产追回等制度。
27.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制度,做到录入、发布、撤销、屏蔽规范化操作。进一步强化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做到“应纳尽纳”。强力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有效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通过公务人员招录、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选提名、入伍服役等资格限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限制、文明单位、先进工作者、各类荣誉称号限制及失信被执行人彩铃定制业务等惩戒措施,努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进一步拓展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渠道和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促使案件化解。
28.完善涉党政机关、涉党员、公职人员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建立涉党政机关、涉党员、公职人员执行案件台账,依法将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信息通过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组织人事部门、纪委监委。充分依靠党委政法委支持,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职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单位,共同督促其履行义务。
29.完善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加强涉民生案件的分类管理,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节点和审限管控。加强涉民生案件数据分析,调整执行措施和力度,确保涉民生案件执行的结案率和标的到位率始终保持高水平运行。完善涉民生案件日常工作机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完善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持续抓好传统节日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力度不减,效果不减。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各项指标,做为执行质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促进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质效提升。
30.完善执行积案管理机制。完善长期未结执行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未结执行案件设为预警积案,要求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对于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结案件为警示积案,要求建立台账,逐案进行清理。对于两年以上未结案件设为监控积案,要求建立台账,上级人民法院进行逐案追踪监督。
31.加大涉金融案件执行。加强涉金融案件分类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开展专项执行活动,提高案件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提升执行质效。加强调查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金融案件在财产处置、网络拍卖、财产评估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32.健全军地法院执行协作机制。妥善处理军地互涉执行案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畅通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在涉军案件的执行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查找、财产调查、现场执行、涉案财物处置方面强化与军队法院合作,实现查询、布控、处置同步。
(五)深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模式变革
33.健全“三统一”执行管理机制。依托“1+2+N”执行信息化系统,即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以四级法院统一的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等N个执行办案辅助系统为子系统的执行信息化系统,强化系统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的各项要求。全区三级法院执行一盘棋,实现执行案件规范化水准不断提升、执行案件结案率、标的到位率等核心指标均衡发展、执行力量协调配置,工作效率大幅提升。完善建立重大、疑难、复杂、系列案件交叉执行、协调执行、统一执行的机制。
34.加快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在团队化办案中的支持、保障作用,做到事务工作办理集约化、工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在执行管理、执行考核中的中枢作用,实现对执行案件、执行事项和执行人员的全方位管理,强化对下督办、分级分时督办等工作机制,将各项监管职能逐步下沉至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35.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推动执行指挥中心机构设置和制定执行指挥中心管理职责规范。确保执行指挥中心人员和技术保障,不同管理事项,确保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36.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查控系统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
37.规范执行案件网上办理。完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与执行人员分类管理相适应,权责明确,方便快捷的办案流程。强化办案节点管控功能,对执行案件的37个关键节点实行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管控,提升办案人员程序意识。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解决办案人员系统使用问题。规范事项审批,全程留痕。
38.完善网上卷宗评查和管理机制。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规范办案流程信息建档。规范纸质卷宗和影像卷宗及时装订、生成、归档。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开展网上卷宗评查、办案流程评查,提升评查效率和效果。
39.加强执行款物管理。完善“一案一账号”工作机制和信息化系统,确保执行案款收支便利、全程留痕、发放及时,全面实现款物管理的全流程化和信息化。完善“一案一账号”通报机制,加大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
40.规范财产评估。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提高确定财产参考价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标的物比例进一步提升,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41.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落实网拍优先原则,拓展网络拍卖使用范围,提高财产变现的及时性。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网拍中存在的降价幅度不统一、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加强网拍宣传,切实提高网拍效果,促进案件解决。推广司法网络拍卖“法拍贷”业务,通过银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竞买人提供按揭贷款服务,解决竞买人融资难问题,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成交率、溢价率和变现率。
42.完善执行现场指挥调度机制。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法院执行工作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行干警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规范执行记录仪信息保管和使用。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功能,对于重大执行案件、信访案件、房屋腾退、财产处置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减少和防范风险,确保执行效果和安全。
43.健全网拍辅助机制。建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省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拍卖财产腾退和交付、车辆违章消除等影响财产处置效率的问题。加强与银行合作,在司法拍卖程序中引入融资贷款机制,进一步提高财产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
44.推进移动执行平台建设。 深化执行信息化系统智能化、自动化实战应用,推进移动执行平台建设,为当事人参与执行和法官执行办案提供全天候的标准化、智能化信息服务和保障,实现执行办案与执行公开服务深度融合,实现执行案件规范化水准不断提升、执行案件结案率、标的到位率等核心指标均衡发展,执行质效大幅提升。
(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
45.积极深化审执分离、裁执分离。准确把握执行权作为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将执行权区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管理权,分别设立执行实施部门、执行裁判部门以及执行管理部门(执行指挥中心),进一步优化职权配置。
46.创新团队化执行模式。实行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团队办案模式,优化团队之间、团队内部的任务分工和职权划分,完善“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的执行权运行模式。
47.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具备人员条件的派出法庭设立专门执行团队,不具备条件的可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派出法庭的执行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纳入执行人员名册,案件纳入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
48.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区分执行权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建立辅助事务分流机制,探索将财产查控、网拍辅助、案款发放、送达等执行工作中的辅助事务适度外包专业社会力量。健全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公开竞标、质量评估、运营监督、保密协议、业务培训等各类行为合法合规、外包机制公平公开。
(七)健全执行机制
49.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工作相互协调、配合、衔接。强化审判环节财产核实工作,做好财产保全,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监督和考核,防止保全措施滥用。加大诉讼调解的力度,建立诉讼调解自动履行考核机制,提升诉讼调解的实际效果,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强化审判环节严厉打击当事人恶意诉讼、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制裁措施,树立司法权威,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力环境。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水平,判决和调解书内容明确规范,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执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50.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执行一体化工作机制。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及执行与减刑、工作衔接机制,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涉案财物管理,健全涉案财物保管、拍卖、变卖、上缴国库等工作程序。重点强化并推进贪腐案件财产刑的全面执行,加强涉民生案件财产追缴退赔、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力度。结合执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信息化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行案件范围、执行规则和流程。
51.推动分段集约化改革。积极探索文书送达、网络查控、失信惩戒、网络评估、拍卖等执行流程节点分类管理实施,提高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探索卷宗扫描、网拍辅助等事务适度外包,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52.健全委托事项办理机制。强化全区法院执行一盘棋的理念,健全以执行事项委托为主的全区法院统一协作执行工作机制。大力提升委托事项办理规范化水平。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委托事项管理、监督管理功能,确保专人负责,细化管理责任,提高委托事项办理的效率和效果。发挥执行指挥中心沟通协调功能,加强对异地执行的协助和保障。委托事项的办理,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提升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53.完善协同执行机制。贯彻落实《宁夏高级人民关于加强中级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协同执行案件的程序、系统操作、监督管理。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协同案件办理的监督协调,提高协同案件的办理效率和效果。协同案件的办理,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提升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八)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54.加强执行队伍革命化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教育引导广大执行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执行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55.加强执行队伍正规化建设。把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职能定位,区分管理、办案等工作比重,确定不同层级法院执行人员配备标准。加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班子建设,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在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建立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述职制度,述职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执行干警比例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员额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和书记员配备,防止出现队伍力量薄弱、结构老化、不适应执行发展需要等问题,加强人员配备和保障的监督核查。
56.加强执行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培训,围绕新出台的执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执行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适时组织培训和解读。充分发挥执行专业委员会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法官的任职交流,任命为员额法官前原则上要有一年的执行实施工作经验。
57.加强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契机,明确各类执行人员的身份定位和职权范围,推进执行人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创新激励机制,建立执行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依法惩处诬告陷害、威胁恐吓执行干警等行为。健全执行干警职业保障制度,从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保障,全面关心关爱执行干警,完善抚恤优待政策,落实带薪休假、调休轮休、心理疏导等机制,解决后顾之忧,提高执行干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
58.加强执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统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党风廉政建设,健全与执行权力运行体系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公正廉洁执行。完善司法巡查,整合监督力量,强化督办落实。加强关键岗位定期轮换交流。完善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规范执行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格查处执行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清除执行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59.高级法院执行局要加强对工作任务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督促落实、总结评估,通过建立台账、挂账管理、跟踪督办、督察问责,确保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任务落实。严格贯彻落实“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工作机制,强化各级人民法院“一把手”主体责任,加强工作任务分解,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每项任务有人盯、有人抓。
(二)加强工作保障
60.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业务装备标准》(法办发〔2018〕7号),执行工作车辆保障单独预算列支,为执行人员配备移动办公终端、便携打印机、执行现场手机信号屏蔽器等必要的执行装备,优化运维服务管理制度和人员保障,健全执行工作装备保障机制,构建现代化执行后勤保障体系。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增加和提高执行辅助人员的数量和待遇,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保障执行工作经费,重点保障执行联动信息化建设、协作查找被执行人、各类调解组织人员等工作所需经费;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实有办案人员数、年度受理案件数等工作实际,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用车。
(三)加强执行机构建设
61.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建设的要求,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加强执行力量配备。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执行机构的改革方案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四)加强执行法治宣传
62.宣传工作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法院设立专职宣传员,建立执行宣传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宣传合力,强化考核指导,实现四级法院上下一体同频共振的执行宣传工作格局。突出宣传重点,拓展宣传方式,促进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提升法治意识,促进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加强舆情引导,落实专人负责制度,严格落实“三同步”原则,及时回应、有效引导,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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