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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用)

发布时间:2020-06-03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用)

(××××)×刑执字第××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服刑处所)。

××××年××月××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年××月××日以(××××)×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监狱于××××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监狱)……(简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后,于××××年××月××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确无故意犯罪(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写明查实的具体事实)。

本院认为,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时使用。对死缓罪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二章第六节规定的减刑,因而单列。

二、本样式是按照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模式设计的。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则应当作相应改动:

(一)在首部执行机关报送减刑的理由部分,表述为:“以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

(二)在事实部分应当具体写明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理由部分则作相应阐述;

(三)裁定结果部分表述为:“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年。有期徒刑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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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用)

(××××)×刑执字第××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服刑处所)。

××××年××月××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年××月××日以(××××)×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监狱于××××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监狱)……(简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后,于××××年××月××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确无故意犯罪(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写明查实的具体事实)。

本院认为,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时使用。对死缓罪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二章第六节规定的减刑,因而单列。

二、本样式是按照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模式设计的。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则应当作相应改动:

(一)在首部执行机关报送减刑的理由部分,表述为:“以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

(二)在事实部分应当具体写明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理由部分则作相应阐述;

(三)裁定结果部分表述为:“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年。有期徒刑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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