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高检发贪检字<199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在坚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广东一些基层检察院于1989年下半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还先后设立了预防犯罪的专门工作机构。最近,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也正式成立了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检察处,以加强对全国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的指导。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是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内容。要不断探索新措施,总结新经验,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反腐败、搞廉政建设要靠教育、靠法制的精神,把预防工作作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措施。要当作一项专门的工作、长期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出发,围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检察宣传工作的作用,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三、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和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及产生原因,提出预防犯罪的基本对策和具体措施,报告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深入发案多的重点行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办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堵漏建制,改善管理,加强防范,特别是要采取措施推动在执法部门和直接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建立有效的预防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约束机制;加大法制宣传的份量,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制;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等。各地在工作中,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不断开拓预防工作的新领域。
四、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与各执法、监督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互相协调,逐步形成一个综合治理、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网络。要注意积累这方面的经验,发挥积极作用。
五、开展共建文明活动是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新途径。要将发案突出、管理混乱的单位、系统作为共建文明活动的重点。开展这项工作要逐步深入,坚持自愿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与企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建立固定的联系,具体指导文明建设工作。
六、各级检察机关既要抓好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也要重视抓好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挪用公款等犯罪的预防工作。要针对一个时期内危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预防。当前,要重点抓好假冒商标,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犯罪的预防工作。
七、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机构建设,要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沿海、沿边、沿江开放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检察院要争取在1993年内建立起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机构,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先配备专人负责。基层检察院不要求普遍建立,但这项工作要加强。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朝着经济化、专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八、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工作直接与社会各界接触,特别是与企业事业单位交往较多,因此,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假借为企业服务的名义做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事。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199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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