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凤阳 严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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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07 17:04:49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2010-04-07 发布 2010-04-07 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前 言 II
第 1 部分 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1
第 2 部分 录像过程分析规范 7
第 3 部分 人像鉴定规范 10
第 4 部分 物像鉴定规范 16
声像资料鉴定标准是由系列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下面列出了这些标准的预计结构。
SF/Z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1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2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SF/Z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第 2 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
第 3 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SF/Z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第 2 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
第 3 部分:人像鉴定规范
第 4 部分:物像鉴定规范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步骤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1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2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 3 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 2 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 3 部分:人像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 4 部分:物像鉴定规范
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基本检验方法有,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具体鉴定中,鉴定人应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录像分视频和音频两部分信号,视检材录像和采集设备情况,可同时进行采集,也可分别进行采集。
录像有模拟录像和数字录像两种方式,物理检验主要针对模拟录像,文件属性检验主要针对数字录像。
综合应用视觉检验、听觉检验、波形分析和频谱分析等方法,通过看图像、听声音、测信号等方式,对检材录像中的音频、视频和单幅画面进行全面的综合性检验。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像过程分析的步骤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像过程分析。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1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2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 2 部分:录音内容辩听规范
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 3 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 3 部分:人像鉴定规范
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 4 部分:物像鉴定规范
录像过程分析涉及到录像回放和采集、图像处理、图片制作等关键技术。
通过对录像图像的动态分析、单帧画面的静态分析,同时结合对录像资料中语音的分析,对录像反映的事件过程进行仔细的辨识和综合分析。
对一些重要的片断,可调整播放参数,采用慢速反复回放,必要时可进行逐帧图像回放进行仔细的观察和分析。录像动态过程分析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录像静态过程分析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录像过程中重要的图面应制作相应图片,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人像鉴定的步骤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人像鉴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人像是指声像资料中通过照相、摄像等手段记录的人体外貌形象。记录人像的客体包括人像照片和人体录像两大类。
人像照片是通过照相设备将人体外貌真实地记录在感光材料或其它数字记录媒介上形成的,它反映的是人体外貌瞬时的静态形象。
人体录像是通过录像设备将人体外貌记录在录像磁带或其它数字媒介上形成的,它反映的是人体外貌的动态形象。
人像特征是人体外貌各部分生长特点及其运动习惯的具体征象,是人像鉴定的具体依据。人像特征分为人体外貌的解剖学特征、人体动态特征、人体特殊标记特征及人体着装、佩饰特征等。
头部是人体外貌的关键部分,在外形上分为脑颅和颜面两部分,因此头部形态特征可分为脑颅形态特征和颜面形态特征。脑颅部的骨骼(额骨、颞骨、顶骨、枕骨)决定了头的整体形态、大小、头
顶的长短等;颜面部的骨骼(颧骨、鼻骨、上颌骨、下颌骨)决定了脸部的具体形状和比例。在检验侧面人像时,应注意枕骨的凹凸程度和颜面侧面轮廓形态。在检验正面人像时,既要注意分析颜面的整体形态,又要注意分析发际线、颧部、面颊及下颌各部分的具体形态。
五官的配置关系是指眼、眉、耳、口、鼻在颜面上的相对位置及相互间的比例关系,包括五官的位置关系和五官的比例关系。
胡须特征主要指胡须的生长方向、长短、浓淡、疏密、粗细等特点。
皱纹特征主要是指皱纹的生长部位、走向、长短、深浅、粗细、条数及排列等情况。
人体动态特征是指人体通过颈部与腰部、肩关节与髋关节等运动形成的人体各种习惯性的动作, 以及人体颜面在面部肌肉作用下形成的丰富多彩的表情特征,它包括颜面动态特征和头部、四肢、腰部习惯性的体态特征。
颜面动态特征即颜面的表情特征,指拍摄对象在被拍摄时习惯性的表情特点,如微笑、抿嘴、蹙眉、忧郁等。
体态特征是指人体在拍摄时头部、四肢、腰部习惯性的姿态。检验时应特别注意头部和四肢的姿态及运动时的特点。头部姿态应注意头部的仰俯、右倾、左倾等情况;上肢姿态应注意两臂习惯性的伸屈动作,手腕、手指习惯性的造型,及运动时的手势特征等。下肢姿态应注意拍摄时习惯性的立、站、坐、蹲的姿态,及运动时的步态特征等。
人体外貌的特殊标记特征是由人体生理、病理及损伤等原因形成的人体解剖学特征异常和运动功能异常特征。包括颜面特殊标记,如瘤、痣、斑、麻、斜眼、歪嘴、兔唇等;人体其他部位的特殊标记,如缺指、多指、跛脚、驼背、曲臂等先天性的畸形或残缺;以及人体因外伤、疾病或人为性质形成的纹身、疤痕、残疾等。
指拍摄对象的穿着习惯和常用佩带、装饰物等,如拍摄对象常穿的服装,常佩带的手表、戒指、手镯、手链、耳环、项链等物品。
人像鉴定是运用同一认定的原理和方法,因而和其他物证同一认定的方法一样,也包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三个基本步骤。
全面了解检材人像照片/录像的拍摄条件及后期制作过程、拍摄对象情况,以及有关案件情况。
(1)对于模糊不清的样本人像,可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图像制作成人像图片/录像片段。
(2)将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复制或截图后,制成检材人像图片和样本人像图片,供比较检验使用。制作时,应按等瞳距或相等的任意两侧量点间距作基准,将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制作成等大。
(3)当检材为录像时,尽可能截取不同角度的人像图片,以便能反映出更多的人像特征。
(4)对于录像反映出的动态特征,应分别截取检材录像与样本录像上反映出人体动态特征的片断或图片,供比较检验使用。
人像特征是人像鉴定的具体依据,特征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人像特征包括整体特征、局部特征和细节特征,特征价值有高有低。一般来说,整体特征出现率高,价值较低,如脸形特征等;局部特征和细节特征出现率低,价值较高,如特殊标记特征等。
(2)在选取人像特征时,应以检材人像为主,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再细节的原则,注意选取特征价值高的局部和细节特征。
比较检验的任务是将分别检验中选取的人像特征进行比对,找出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比较检验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将检材与样本人像特征逐一直接进行比对,并标示出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通常用红色标识符合特征,蓝色标识差异特征。
即在检材和样本人像上选取若干共同的测量点,然后选用适当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比较各测量点之间的数值及比例关系,也可比较各连接线交叉组合成的几何形态及交叉角度等。
用等大的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图片,选取两个相同的测量点连线,再沿连接线将对应的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进行接合,观察其吻合程度。另外,也可在投影比对仪等专门仪器上进行拼接比对。
选用带网线的透明胶片或玻璃片覆盖于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之上,确定各人像特征的位置、大小、相互间比例关系等。
先将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制成等大的负片,然后用两负片进行透光重叠比较,或将两负片重叠曝光再制成正片,观察其吻合程度。另外,也可在投影比对仪等专门仪器上进行重叠比对。
人像的比较检验也可借助计算机,选用适当的图像软件,将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进行拼接、重叠、定位、测量等综合的比对分析。
综合评断是人像鉴定的关键步骤,是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作出客观的评断和合理的解释,并根据人像特征符合点或差异点总和的价值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对人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对人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对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综合评断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特征符合点和特征差异点的总体价值,最终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在人像鉴定实践中,由于存在检材或样本所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的数量或质量等客观原因,其特征的总体价值尚不能充分反映出同一人或不同人的外貌特点。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鉴定人可依据人像特征反映的客观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反映出的人像特征进行综合评断,作出非确定性结论(即推断性结论)。根据人像鉴定司法实践的需求,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非确定性和无法判断三类五种,即:肯定同一、否定同一;倾向肯定同一、倾向否定同一; 无法作出结论。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物像鉴定的步骤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物像鉴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特指声像资料中通过照相、摄像等手段记录的物体的外部形象。记录物体外部形象的客体包括物体照片和物体录像两大类。
物体照片是通过照相设备将物体外部形态记录在感光材料或其它数字记录媒介上形成的,它反映的是物体瞬时的静态形象。
物体录像是通过录像设备将物体外部形象记录在录像磁带或其它数字媒介上形成的,它反映的是物体在一段时间内的动态形象或(多角度的)静态形象。
物像特征是物体的构成特点及外部形态的具体征象,是物像同一性鉴定的具体依据。物像特征可分为物体结构特征、物体功能性特征、物体形态特征、物体表面分布特征以及物体特殊标记特征等。
指构成物体的基本元素及其排列组合关系,如构成物体基本元素的各部分大小、长短、厚薄、宽窄,及其排列组合和比例关系。物体结构特征可分为整体结构特征和局部结构特征。
指构成物体基本元素的各部分的功能性特点及其组合后形成的整体功能性特点。
指构成物体基本元素的各部分的造型,及其组合后形成的整体状态。物体形态特征可分为整体形态特征、局部形态特征和细微形态特征。
指构成物体各部分表面具体的色泽、纹理分布、图文、符号等特点。
指物体在制作或使用过程中,在其表面形成的特殊记号、标记、残缺、破损及各种污染痕迹等。
物像鉴定是运用同一认定的原理和方法,因而和其他物证同一认定的方法一样,也包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三个基本步骤。
全面了解检材照片/录像的拍摄条件及后期制作过程,以及拍摄物体的有关情况。
物像特征是物像同一性鉴定的具体依据,特征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比较检验的任务是将分别检验中选择的物像特征进行比对,找出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物像特征的比较检验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即将检材与样本物像特征逐一直接进行比对,并标示出两者的符合点和差异点。通常用红色标识符合特征,蓝色标识差异特征。
即在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上选取若干共同的测量点,然后选用适当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比较各测量点之间的数值及比例关系,也可比较各连接线交叉组合成的几何形态及交叉角度。
用等大的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选取两个相同的测量点连成线,再沿连接线将对应的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进行接合,观察其吻合程度,也可在投影比对仪等专门仪器上进行拼接比对。
是用带网线的透明胶片或玻璃片覆盖于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之上,较精确地确定各物像特征的位置、大小、相互间组合和比例关系。
先将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制成等大的负片,然后用两负片进行透光重叠比较,或将两负片重叠曝光再制成正片,观察其吻合程度,也可在投影比对仪等专门仪器上进行重叠比对。
物像的比较检验也可借助计算机,应用特定的图像软件,进行拼接、重叠、定位、测量等综合的对比分析。
综合评断是物像鉴定的关键步骤,是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作出客观的评断和合理的解释,并根据物像特征符合点或差异点总和的价值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对物像差异特征的分析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对物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对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综合评断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和特征差异的总体价值,并最终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在物像鉴定实践中,由于存在检材或样本所反映出物像特征的数量或质量等客观原因,其特征价值尚不能充分反映出同一物体或不同物体的特点。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鉴定人可依据物像特征反映的客观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反映出的物像特征进行综合评断,作出非确定性结论(即推断性结论)。根据物象鉴定司法实践需求,物像鉴定的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非确定性和无法判断三类五种,即:肯定同一、否定同一;倾向肯定同一、倾向否定同一; 无法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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