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02-15 00:1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5]2号)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冀检呈字〔2014〕46号《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机构,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指使戒毒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戒毒人员,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戒毒人员伤残、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15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