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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7 14:36:00


(国食药监稽[20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当前,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药品安全。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分析药品安全形势,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打假工作合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假效能,促进打假合力,增强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协作,规范案件移送查处工作

(一)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涉嫌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给予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无证生产销售药品信息、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查,及时发现、侦破涉嫌犯罪案件。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将案卷材料及时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公安机关在侦查药品犯罪案件时,发现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对已进入流通渠道的假劣药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五)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收取费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地方财政列支解决。

(六)制售假劣药品和非法经营药品等行为涉嫌犯罪应予追诉的情形,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三、创新机制,加强案件督办工作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制度等,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行联合办案、联合执法等工作模式,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确定一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涉案地区多的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典型案例联合进行新闻宣传。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也要建立相关的督办、奖励和新闻宣传制度,要定期举办全省性的培训交流和总结活动,努力提高办理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查办假药劣药违法犯罪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听取下级部门的意见,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和帮助下级部门开展工作。

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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