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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发布时间:1964-05-03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

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5月3日(64)法研字第38号,

(64)公发字第28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办研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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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

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5月3日(64)法研字第38号,

(64)公发字第28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办研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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