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予科刑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的复函》

发布时间:1956-09-17 22:0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予科刑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的复函

(1956年9月17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程序的请示一件,因系越级请示,本院不宜直接处理,现就原请示内所提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送请你院研究处理。

(一)原请示内所举倪如英与何振昌婚姻纠纷一案,原审人民法院当作民事案件处理后,倪在上诉中要求“惩处”被告人何振昌,上诉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且需要科刑的时候,应当斟酌案件情况,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另案进行审判,或者由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程序另案进行审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上诉审,在对民事上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何振昌的刑事犯罪部分一并予以审判,这是不妥当的,这样被告人就难以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利。

(二)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改判加重刑罚问题,我们认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议的案件,上诉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是重罪轻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加刑。但是,由被告人或者他的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而不宜直接改判加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