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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审限案件呈批表

发布时间:2020-06-05 15:22:45



延长审限案件呈批表(刑事案件用)


延长审限案件呈批表

(刑事案件用)

案 由

案号

( ) 字第 号

公诉机关

自诉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 族

出生地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职务或职业

收案日期

年 月 日

审限届满日期

年 月 日

简要案情和延长审限的理由:

报告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院印)

审批机关决定:

年 月 日

(院印)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制订,供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对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审批延长审限时使用。

二、本表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填报。上报时需填写一式两份。“报告机关意见”一栏,应当写明请求延长审限的具体时间。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该呈批表一式两份后,应当在“审批机关决定”一栏内写明是否准予延长审限的决定,然后一份留存,另一份退回报告机关,以代替书面批复。

三、高级人民法院自办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可以使用本呈批表,由经办该案的审判组织在“报告机关意见”一栏填写延长审限意见,报请院领导审批决定。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具体报批程序,可使用本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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