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审限案件呈批表(刑事案件用)
延长审限案件呈批表
(刑事案件用)
案 由
案号
( ) 字第 号
机关
自诉人
被
告
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 族
出生地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职务或职业
收案日期
年 月 日
审限届满日期
年 月 日
简要案情和延长审限的理由:
报告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院印)
审批机关决定:
年 月 日
(院印)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制订,供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对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审批延长审限时使用。
二、本表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填报。上报时需填写一式两份。“报告机关意见”一栏,应当写明请求延长审限的具体时间。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该呈批表一式两份后,应当在“审批机关决定”一栏内写明是否准予延长审限的决定,然后一份留存,另一份退回报告机关,以代替书面批复。
三、高级人民法院自办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可以使用本呈批表,由经办该案的审判组织在“报告机关意见”一栏填写延长审限意见,报请院领导审批决定。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具体报批程序,可使用本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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