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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二审调解用)

发布时间:2020-12-17 17:28:18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环公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与因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环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原审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写明原审的论述和裁判情况)。

  上诉人×××提起上诉称:……(概述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概述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答辩的事实与理由)。

  原审第三人×××答辩称:……(概述第三人在庭审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概述本案的基本事实)。案件受理后,×××(原审被告)认可污染的事实,同意委托××××××对企业的排污情况提出整改方案或者技术处理方案。(概述委托第三方提出整改方案或者技术处理方案的情况)。×××(原审原告)同意×××(原审被告)按照该方案进行整改(或者技术处理)。××××年××月××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审被告)自愿按照整改方案对企业排污设施进行整改,……(概述整改、技术处理的具体内容及诉讼费用负担等问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如自行和解,则表述: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调解/和解协议内容,包含相关费用负担)。

  本院于××××年××月××日将×××(原审原告)的起诉状、上诉人上诉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调解/和解协议、整改技术方案在××××人民法院公告栏、××××报纸、××××网站上进行了为期三十天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

  [如收到异议,则表述为:

  本院于××××年××月××日将×××(原审原告)的起诉状、上诉人上诉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调解/和解协议、整改技术方案在××××人民法院公告栏、××××报纸、××××网站上进行了为期三十天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收到××××、××××提出的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调解或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概述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理由)]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和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使调解/和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可不写此句话)。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调解书样式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主持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或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时使用。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应由传统民事案件案由加公益诉讼构成,具体可表述为:环境(譬如:水、土壤、大气)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可以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审查调解/和解协议的内容,并发出公告。如调解/和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调解书。如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法院撤诉,不应予以准许。

  5.调解书要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情形,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治理污染、修复环境的整改方案或者技术处理方案的内容,调解/和解协议的内容,公告的情况等。

  6.相关的费用,包括原告(如为上诉人)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等,应在调解/和解协议中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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