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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01-24 15:22:42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明发[2000]166号 2000年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连续发生假种子坑农害农、伪劣药品致人伤亡和伪劣建筑材料引发重大建筑责任事故等案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一些伪劣工业产品的泛滥,还直接导致了部分企业停产停业。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工作位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企业巨大经济损失和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从全国情况看,当前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主要集中在药品、食品、卷烟、白酒、饮料、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低压电器、汽车和摩托车零配件、燃气用具及一些出口产品等行业和领域。各级公安机关要围绕这一重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搞清本地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活动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打假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损害国家利益、农民投资收益以及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制假售假犯罪活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活动线索,不拒案、不拖案,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查证。要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坚决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紧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同时,公安机关还要注意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报复、伤害执法人员的案件,保证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强化办案力量建设和保障工作,严肃办案纪律。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和《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要求,充实和加强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办案力量,开展打假业务培训,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保证必要的办案经费和交通、通讯等装备,加大办案协调指导力度。同时,要严肃办案纪律,对上级交办、其他地方依法要求协办的案件,要积极查办,密切配合,坚决防止在公安机关内部出现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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