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第410条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或者;
(1)根据《林地解释》(2005年12月30日 法释〔2005〕15号)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2)根据《土地解释》(2000年6月22日法释〔2000〕14号)第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根据《林地解释》(2005年12月30日 法释〔2005〕15号)第4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土地解释》(2000年6月22日法释〔2000〕14号)第7条规定: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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