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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4:01:41

依照《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罚处罚。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或者第232条的规定处罚。

3.依照该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应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该条第12款或者第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6.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是:(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②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③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①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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