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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3月28日施行 政检〔2013〕1号)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 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 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 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 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 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 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 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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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 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 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 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 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 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 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 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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