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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5 16:32:36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会员单位:

  《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操作规范(试行)》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办理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案件中,建议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操作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视听资料司法鉴定的操作原则,提出了视听资料司法鉴定的技术、设备及实施环境等要求,针对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流程中所涉及的检材、样本接收保管、审核、鉴定委托书的签订、鉴定实施、鉴定文书的出具等各个过程进行了综合性描述和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2.1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以录音、录像、照相、计算机等科学技术手段记录、储存和再现的视听信息资料。

  2.2 视听资料检验

  视听资料检验:是指公安和司法鉴定机构运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和专业知识,对视听资料进行检验鉴定的一门技术。

  2.3 声纹鉴定

  声纹鉴定:是利用声谱仪器,对与案件有关的语音材料进行听辨、视谱和分析检验,通过语音声学特征的检测、比对和综合评断,作出未知话者与已知话者的同一性结论,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

  2.4 完整性校验

  即确认视听资料是否有开始、结束、删除、添加、篡改、编辑等特征,视听资料是否完整的专门性工作。

  2.5 降噪音

  就是通过应用软硬件对含有噪音的视听资料进行技术处理,提高视听资料的信噪比,降低或消除噪音对视听资料的掩盖。

  2.6 语音增强

  语音增强:即对送检语音信号较弱而言语内容听辨不清的声像资料,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录音进行处理,从而能够听辨清楚言语内容。

  2.7 说话人识别技术

  说话人识别(Speaker-recognition)又称为话者识别,是指通过对说话人语音信号的分析处理,自动确认说话人是否在所记录的话者集合中,以及进一步确认说话人是谁。

  2.8 音像制品检验鉴定

  音像制品检验鉴定:即确认音像制品音源是否同一等。

  2.9 语音内容整理

  语音内容整理:即通过专用技术或人工听辨,整理话者语音文字内容。

  2.10 图像增强

  图像增强:主要是通过不同的视觉模型来对图像进行空间域或频域的调整,提高图像的视觉外观。

  2.11 图像恢复

  图像恢复:是指通过逆图像退化过程去除或减轻在获取图像过程中发生的图像质量下降。

  2.12 图像处理

  指按特定的目标,采用一定的技术设备或方法,对已经获得的图像进行“加工”和“处理”的技术。主要包括图像增强、几何变换、变形图像校正、图像恢复和重建等。

  2.13 图像分析与鉴定

  主要是对图像中感兴趣的目标进行检测和测量,获得图像中的客观信息,从而对图像内容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图像内容的客观性质和状态。如:通过图像测量比对技术,确定图像中的人像身高和物体质量、数量;通过图像中特征比对确定人与物的同一;图像内容和视频资料的真伪鉴定等。

  3.1 鉴定人员有责任保证原始检材、样本为被委托时的原始状态,禁止任何不当操作对原始检材、样本的原始状态的更改。

  3.2 在实施鉴定前,应对原始视听资料制作两份以上的视听资料副本,此后原始检材、样本应封存保管。

  3.3 制作出的所有副本,其中一份作为档案留存,其余副本用于司法鉴定技术分析。

  3.4 在鉴定过程中,原则上所有操作需以视听资料副本作为操作对象。

  3.5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对原始检材进行镜像以外的操作时,必须说明理由及可能产生的结果,并经委托人同意,签署授权书。

  3.6 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再现,应详细记录鉴定过程中鉴定操作的每个步骤,记录中应包括操作方法、操作步骤和操作结果,参见《操作记录单》。

  4.1 操作环境

  4.1.1 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机房必须符合GB50174-1993的要求。

  4.1.2 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操作机房应设门禁系统。

  4.1.3 鉴定用计算机必须设置密码,无关人员不得使用。

  4.1.4 鉴定操作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连接互联网。

  4.1.5 计算机系统不得安装与鉴定操作无关的软件工具。

  4.1.6 计算机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和木马软件,并在每次使用该系统实施鉴定操作前进行病毒库升级和全盘扫描。

  4.1.7 对需由鉴定方录制语音样本的,需在专业录音室(棚)内进行,录音室(棚)建设应参照CYJ26-86《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

  4.2 鉴定设备

  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的设备、工具的基本配置要求如表1:

  表1 鉴定设备及工具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类别

配置要求

性质

1

专用视听资料鉴定工作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1) 必须专机专用;

2) 配置基本的操作系统和软件工作环境及必要的硬件配套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等以满足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3) 需符合“4.1操作环境”中对计算机的描述。

必备

2

数据提取工具,包括各种只读设备及制作各种视听资料副本的软件

1)数据提取工具必须具有写保护功能,或该提取工具的物理接口可以与写保护设备相连,以保证不对原始视听资料作任何修改。

2)数据提取工具必须具有完整性校验功能,以保证视听资料副本与原始视听资料一致。

必备

3

写保护接口,包括写保护机及各种转接线

写保护接口必须有明确的写保护方向标识,防止标识不清造成对原始检材的写入。

必备

4

视听资料分析检测工具包括各种检测软件

1)能够进行视听资料图谱分析鉴定的专业技术软件。

2)能够进行降噪处理和弱信号增强的专业技术软件。

必备

5

针对模拟信号视听资料的播放设备、转换设备及转接线

1)录音磁带播放卡座及转接线

2)能播放模拟录像带的录像机及转换设备

必备

  4.3 检材、样本保管

  4.3.1 保存

  检材、样本保存要求如下:

  a)委托鉴定的所有送检材料(存储介质、纸质、电子版文档)必须专人管理,做好登记,妥善保存,参见《检材管理文档》;

  b)需真实详细地标注出检材、样本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设备的序列号,参见《检材收领单》;

  c)在不使用检材、样本时,需要将检材封存在防潮、防震、防静电、防磁的电磁屏蔽型包装袋中;

  d)检材、样本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

  4.3.2 管理

  检材、样本管理要求如下:

  a)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检材、样本的移交、保管、开封。

  b)原始检材和样本必须保存在有安全控制措施的房间和保管柜中,人员及检材、样本的出入必须留有记录。

  c)包装检材时,应为每个案件的每个检材附上一份检材管理文档,该文档用于记录检材管理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每次使用检材的鉴定人员、借出时间、归还时间等,参见《检材管理文档》。

  d)为确保检材传递环节的清晰明确,每次检材的使用都必须填写申请,参见《检材使用申请单》,经由鉴定技术部门的负责人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真实详细地填写《检材管理文档》,并由使用检材的鉴定人员和档案保管人员共同签名。

  e)在每次使用检材前后都必须检查检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检材管理人员核对检材使用前后的完整性。

  f)检材管理文档必须妥善保存,并附在保存检材的包装袋中。

  4.4 鉴定方法

  4.4.1 为减少鉴定差错和风险,鉴定方法应首选正式颁布的标准方法。

  4.4.2 当所用标准存在理解、操作等困难时,技术部负责人应组织鉴定人员培训学习并编写鉴定细则及补充细则,以保证对标准实施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4.4.3 当上述方法均不适用时,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为其自行设计适用的鉴定方法。所开发的鉴定方法在使用前必须得到验证和确认,鉴定方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要求:

  a)确定设计开发者的职责;

  b)明确鉴定方法的适用范围;

  c)鉴定方法的所有步骤应遵守“5.鉴定操作原则”;

  d)必须进行鉴定方法有效性的验证;

  e)必须给出鉴定方法所需的记录数据及分析和表达方式。

  5.1 案件受理

  5.1.1 案件受理实行程序受理与技术受理相结合的方式。案件受理员对委托鉴定的案件进行程序审核,技术部的鉴定人员对委托的案件进行技术审核,确认符合受理规定的应予受理。

  5.1.2 案件受理人员查验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送检人身份证明和送检材料。

  5.1.3 案件受理人员对手续齐全的委托予以接收,并填写《送检材料清单》

  5.1.4 案件受理员将接收的送检材料及相关文件送达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收案的时间顺序编写收案号,对送检材料做唯一性标识并填写管理文档。案件受理员和档案管理员应填写送检材料转接单。

  5.1.5 鉴定技术负责人根据鉴定项目将案件分配给鉴定技术人员,鉴定技术人员填写送检材料转接单,从档案管理部门提取送检材料,对原始检材制作两份以上的检材副本。

  5.1.6 鉴定技术人员对检材副本进行初步检验,判断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5.1.7 对具备鉴定条件的案件由案件受理人员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5.2 实施鉴定

  鉴定技术人员严格遵照司法部令第107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记录检验结果,给出鉴定结论。同时,实施鉴定过程中的行为需严格遵守本操作规范中对鉴定操作原则、环境、工具及检材管理要求的描述。

  5.3 出具文书

  严格遵照司法部令第107号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制作文书并由鉴定人签字,由机构负责人加盖司法鉴定章,通知案件受理部门鉴定完成。

  5.4 交付结果

  案件受理人员通知委托人鉴定完成,将《司法鉴定文书》原件、鉴定原始检材及数据光盘等资料交付给委托人。

  5.5 鉴定流程图

  鉴定流程图如图2(略)所示。

  参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ISO/IEC 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CYJ26-86 《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

  GB 50174-19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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