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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19:21:0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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