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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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8 23:30:19
原文载《刑事司法指南》(最高检公诉厅主编)2002年第4辑(总第12辑)
根据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这类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是: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
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自然情况的证据,一般由犯罪嫌疑人的户口登记及微机底卡、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的自然人,且具备起诉所要求的各身份要素,即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
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
1、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未成年人有争议时,可以辅以知情人证言。如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证言、同龄人证言、同龄人父母的证言及其他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言。
2、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真实姓名的,可按他所报的姓名起诉。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观心态。实践中,一般运用犯罪嫌疑人本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供述和辩解、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来证明。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心起因一般是为了称王称霸,攀比心理,寻求靠山或报复社会以及被引诱、被胁迫等,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
1、在收集和提取上述言词证据时,要讯(询)问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目的;
(2)犯罪嫌疑人关于预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方式、原因、经过、结果;
(3)犯罪嫌疑人按照组织分工,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敛钱财、扩充实力、争夺执力范围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
2、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真实目的时,可以通过收集和固定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与目的。这些证据主要有:
(1)证明犯罪组织成立的时间、地点、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的姓名(绰号、代号)及个体特征,主要分工、活动(责任)区域、行为习惯,组织帮规及对违规人实施惩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等的证据;
(2)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及个体特征的证据;
(3)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种类、手段,及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的证据;
(4)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或依靠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获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的证据;
(5)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形成势力范围的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依托,以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的身份,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参加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大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为害一方,从而证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系直接故意。
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种类繁多,且具有双重证明功能,既可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有的又独立成罪。犯罪客观方面证据主要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证据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证据两部分。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行为方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行业或区域垄断。具体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证明,主要是该组织由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情况,或者犯罪嫌疑人非法发起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情况的书面材料;
(2)地点证明,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集会的窝点,主要管理活动场所,或者是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的场所;
(3)人员构成及职务分工情况证明,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称、机构设置、组织成员名册、骨干成员分工名册、招募协议、工资表、组织成员登记表、各种会议记录等;颁发的证明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身份的任命书、委托书、聘用书、决心书、保证书等;
(4)帮规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戒约”或“规矩”等书面材料,惩戒人惩戒违规者所使用的枪、刀、棍棒、绳索等,被惩戒人因受惩戒所形成的人体伤残情况及医疗证明;
(5)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产,产权证,生产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金钱、钱款往来票证,赃款、赃物数量、价值、去向等;
(6)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枪支、弹药、刀、交通工具、车船牌照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
(1)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知情人、关系人、目睹人、围观人、发现人、扭送人、举报人的证言,如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的证言,对其成员进行惩戒的证言,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个人自然情况的证言,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证言,在当地或在一定行业范围内形成势力范围的证言,拉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重大影响的证言;
(2)侦查活动见证人证言。如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扣押、冻结、查封等侦查措施时见证人的证言;
(3)有关部门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情况的证言,如工商、税务、海关、基层政府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情况及其违法犯罪情况所出具的证言;
(4)群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惩处的意见。
3、被害人陈述
(1)受到惩戒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就自己所受到惩戒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惩戒人、伤情等作出的陈述;
(2)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威胁、滋扰的被害人关于受害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侵害人及个体特征等所作出的陈述,及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如被欺压者、被残害者、被绑架者、被敲诈者、被非法拘禁者、被迫参加赌博、被迫卖淫者等所作出的陈述;
(3)受到不法侵害的单位,就本单位所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掠夺、敲诈及所受财产损失情况的陈述,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
(4)被害人辨认现场、物品、犯罪嫌疑人笔录。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动机、目的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2)犯罪嫌疑人关于实现犯罪目的、宗旨所采取的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方法、途径、渠道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3)犯罪嫌疑人关于是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发起、发展过程、组织活动宗旨、成立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组织角色分工、成员间的隶属关系、相互关系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4)犯罪嫌疑人关于是否参与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及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被害人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5)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赃物、被害人笔录。
5、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结论
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欺压人员所受伤害程度、财产蒙受损失情况的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如死亡,伤害,活(尸)体创口,致伤、致死原因,血型(血衣、血迹、发毛等)及其他伤检鉴定;
(2)物品估价鉴定,由有关部门对赃款、赃物的价格鉴定;
(3)需要明确产权关系文书的文检鉴定;
(4)其他可能涉及的鉴定:精神病鉴定、毒品鉴定、枪支鉴定、痕迹鉴定、技术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分现场、人体(活体或尸体)及物品勘验检查笔录三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检查证据一般由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或同步录像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三部分组成。
犯罪现场主要包括:
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要聚集点;
②黑社会性质组织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现场;
③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现场;
④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现场,如绑架、非法拘禁、杀人、故意伤害现场,欺压、残害群众现场,走私、贩毒被抓获的现场,从事赌博、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场等。
(2)人体检查笔录
被害人人体伤亡情况、致死(伤)原因、致死(伤)工具、因果关系、伤残的检验报告。
(3)物品勘验、检查笔录
犯罪中涉及的物品、犯罪工具、痕迹的勘验、检查报告,可以结合现场勘验、检查同时进行。
7、视听资料
(1)记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重大经营举措、招募广告录音带、录像带;
(2)重大犯罪案件的现场录像资料;
(3)重大犯罪案件新闻录音、录像资料;
(4)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微机数据库软盘等。
(二)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地位和作用的划分。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地位和作用,要重点收集和固定以下证据:
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重点查明:
(1)组织者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注入资金、实物、财产性利益的时间、地点、交接人、经过、财产数额、财产去向及相应票证;
(2)组织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等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3)组织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4)组织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5)组织者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被害人、原因、经过、结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组织者与事实上的核心人物,不能单纯以组织者的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出资人或公认的核心人物。
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重点查明:
(1)犯罪嫌疑人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领导者参与制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3)领导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具体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4)领导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5)领导者具体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被害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领导者与事实上的领导者,不能单纯以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领导、指挥、协调的重要人物。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重点查明:
(1)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通过何人、以何种方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参加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被害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加入的是犯罪组织及加入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身份变化情况;
(3)犯罪嫌疑人是否因被欺骗、被蒙蔽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是否未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
四、关于犯罪客体的证据
犯罪客体的证据是指证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主要通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予以综合证明,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持续的时间、地点、危害的对象、领域;
2、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内容、手段、强度、次数;
3、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4、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的影响。
办理此类案件时,常出现参加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嫌疑人作如下辩解:“我不知加入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此,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
2、同案犯供述;
3、犯罪嫌疑人供述;
4、物证、书证。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参加者明知是加入犯罪组织即可。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证据收集(审查)指引
1.收集关于案件线索来源的证据
“案件线索来源”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在案件线索来源上,主要有警情、舆情、社情等综合分析研判、关联案件侦办、其他机关移送、控告检举以及自动投案等五种情形。根据不同线索来源,其收集的基本证据为:
(1)警情、舆情、社情等综合分析研判,即办案机关对各类情报、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后的综合分析。主要包括对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主要犯罪类型的分析研判;对网络媒体等舆情、社情的分析研判;对信访、上访材料的分析研判等。应当收集的主要证据有公安、监察机关办案情况说明、据以分析研判的相关材料等;
(2)关联案件侦办,是指对关联涉黑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违纪案件及其他案件的侦办。应当收集的主要证据为办案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关联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3)其他机关移送,要查明移送的机关,及移送的具体内容。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案件移送函、关联案件裁判文书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4)控告检举,要查明控告人、检举人基本情况以及控告、检举的内容。收集的主要证据有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控告人检举人身份证明、控告检举书面材料等书证;控告人、检举人陈述等证人证言;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控告检举的,应收集电话数据等通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
(5)自动投案的,要查明投案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投案过程。收集的主要证据有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2.收集关于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的证据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与到案的,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3.收集关于查证犯罪事实的证据
“查证犯罪事实”一般要查明作案人员、包纵对象、作案时间、作案手段及经过、犯罪后果、犯罪动机目的及主观故意情况、包纵行为所获利益。
(1)“作案人员”应当查明作案人员自然人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具体职权职责,以及在中的地位与作用。应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
②公务员登记表、千部履历表;
③任职履历表、任职文件、犯罪嫌疑人具体工作及职责分工的文件、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纪要);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⑤证人证言等。
(2)“包纵对象”,应当查明所包庇、纵容的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所包庇、纵容的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有组织违法犯罪行为。应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①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裁判文书、起诉书等书证;
②关联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证人证言;
③犯罪嫌疑人供述。
(3)“作案时间”应当查明包庇纵容的起止时间及每次包庇纵容的时间。应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①包庇或纵容关联涉黑组织及其成员的批示、会议纪要等书证;
②关联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及其他证人的证言;
③能够证明作案时间的通话记录、往来邮件、短信、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④犯罪嫌疑人供述;
⑤声纹鉴定等鉴定意见。
(4)“作案手段及经过”,应当查明包庇、纵容的方式及经过。包庇行为是指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使其逃避查禁,主要手段包括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以及阻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纵容行为是指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未及时查获涉黑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①物证。主要包括用于通风报信、帮助涉黑组织成员逃匿的物证;被隐匿、毁灭或伪造的物证等;
②书证。主要包括用于通风报信的书证;被隐匿、毁灭的书证或伪造的书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书证;帮助涉黑组织成员逃匿的书证;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或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的书证(批示、会议纪要);原未查获涉黑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书证等;
③证人证言。主要包括关联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及其他证人的证言等;
④犯罪嫌疑人供述;
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主要包括监控录像、录音,电话数据、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IP痕迹等;
⑥鉴定意见。主要包括声纹鉴定、字迹鉴定等。
(5)“犯罪后果”,即包庇、纵容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主要为未及时查获关联涉黑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放纵关联涉黑组织存续、壮大,或致使对关联涉黑组织的查禁工作受阻。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①原未查实犯罪的相关文件、被告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关联涉黑组织裁判文书、起诉书等书证;
②关联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
③犯罪嫌疑人供述。
(6)“犯罪动机、目的及主观故意”,应当查明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犯罪目的及动机、事先有无预谋。其中主观故意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需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犯罪目的及动机要查明犯罪的起因,主要包括为使亲友等密切关系人逃避查禁或牟取非法利益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①能够证明犯罪动机、目的及主观故意的包庇、纵容关联涉黑组织及其成员的批示、会议纪要(记录);犯罪嫌疑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②关联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言及其他证人证言;
③犯罪嫌疑人供述;
④电话数据、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IP痕迹等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
⑤声纹鉴定等鉴定意见。
(7)“包纵行为所获利益”,即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包庇、纵容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受贿、股份分红等)及非财产利益。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①收取的现金、购物卡等物证;
②银行明细、转账记录等书证;
③关联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言及其他证人的证
④犯罪嫌疑人供述;
⑤电话数据、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IP痕迹等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
⑥声纹鉴定等鉴定意见。
4.收集关于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的证据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
(1)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2)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3)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4)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5)其他应查证事项。
5.收集关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的证据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可能存在免除处罚、行政处分的情形)、自首、坦白、立功、是否存在受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等情况。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1)证明前科劣迹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务员处分决定书等书证;
(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4)证明情节严重的相关证据。如因包庇、纵容致使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医等的,应当收集相关沙黑组织裁判文书、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6.收集关于涉嫌其他相关罪名的证据
“涉嫌罪名”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为人实施包庇、纵容行为,但由于具体身份、包纵对象的特殊性等,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犯罪嫌疑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犯罪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犯罪;事前通谋的,构成相应犯罪共犯;
(2)犯罪嫌疑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犯罪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事前通谋的,构成相应犯罪共犯;
(3)包庇对象系分子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事前通谋的,构成相应毒品犯罪的共犯;
(4)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构成相应犯罪共犯;
(5)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以存在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前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事前通谋的,构成相应犯罪共犯。
如果不能查证存在相应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手段、包纵对象进行判断,可能仅构成上述其他相关犯罪,或者无罪;
(6)其他情形。
7.批准逮捕的基本证据收集指引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审查逮捕的证据基本要求是: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包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包庇、纵容的主观故意;
④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2)“发生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要查明存在相应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发生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①关联涉黑案件裁判文书、起诉书等书证;
②控告检举等材料;
③关联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证人证言等。
(3)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阻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及未及时查获涉黑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等包庇、纵容行为。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②通话记录、短信、往来邮件、QQ微信记录、IP痕迹等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
③关联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证人证言等。
(4)“犯罪嫌疑人具有包庇、纵容的主观故意”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及其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明知、对共同犯罪是否明知等情况。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
(5) “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的情节、手段、犯罪后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条件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①证明前科劣迹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外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②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
③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
④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8.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及审查
(1)在确认单一证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应当注意从证据之间能否印证,关联证据之间是否符合逻辑,以及犯非嫌疑人的辩解能否合理性排除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①证据之间的印证性分析是指,每个查证事实项下一般要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实,并且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准确、具体的印证关系。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各类电子数据等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②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主要包括:
·
关于作案人员。应考察作案人员是否具备实施该作案的能力及条件,包庇行为一般无需相应职权,只要有相应行为即可。纵容行为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职权,如果没有相应职权的,审查是否通过有职权第三人进行纵容(共犯)。
·
·
关于作案时间。应当考察包庇、纵容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违法犯罪组织成立之后,对于违法犯罪组织形成以前对个人的包庇、纵容行为,不能成立本罪。
·
·
关于作案动机。包庇纵容行为一般具有作案动机,或出于使亲友逃避查禁,或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等。应着重考察犯罪嫌疑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是否具备亲人、朋友、师生、同事等熟人关系;是否存在贿路等不正当利益关系。
·
·
关于主观故意及涉及罪名。应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即是否明知包庇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明知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纵容。在涉及罪名上,应当考察关联黑社会组织是否同时或先行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
(2)必须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之问是否存在矛盾。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都应当进行查证,并予以合理排除。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证人证言或被害人有多次陈述的,也要注意审查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壹:黑社会性质案件构成四要件证据标准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这类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是: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
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一般由犯罪嫌疑人的户口登记及微机底卡、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具备起诉所要求的各身份要素,即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
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
1、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未成年人有争议时,可以辅以知情人证言。如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证言、同龄人证言、同龄人父母的证言及其他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人证言。
2、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真实姓名的,可按他所报的姓名起诉。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观心态。实践中,一般运用犯罪嫌疑人本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供述和辩解、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来证明。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心起因一般是为了称王称霸,攀比心理,寻求靠山或报复社会以及被引诱、被胁迫等,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
1、在收集和提取上述言词证据时,要讯(询)问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目的;
(2)犯罪嫌疑人关于预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方式、原因、经过、结果;
(3)犯罪嫌疑人按照组织分工,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敛钱财、扩充实力、争夺执力范围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
2、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真实目的时,可以通过收集和固定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与目的。这些证据主要有:
(1)证明犯罪组织成立的时间、地点、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的姓名(绰号、代号)及个体特征,主要分工、活动(责任)区域、行为习惯,组织帮规及对违规人实施惩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等的证据;
(2)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及个体特征的证据;
(3)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种类、手段,及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的证据;
(4)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或依靠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获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的证据;
(5)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形成势力范围的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依托,以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的身份,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参加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大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为害一方,从而证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系直接故意。
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种类繁多,且具有双重证明功能,既可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有的又独立成罪。犯罪客观方面证据主要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证据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证据两部分。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行为方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行业或区域垄断。具体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证明,主要是该组织由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情况,或者犯罪嫌疑人非法发起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情况的书面材料;
(2)地点证明,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集会的窝点,主要管理活动场所,或者是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的场所;
(3)人员构成及职务分工情况证明,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称、机构设置、组织成员名册、骨干成员分工名册、招募协议、工资表、组织成员登记表、各种会议记录等;颁发的证明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身份的任命书、委托书、聘用书、决心书、保证书等;
(4)帮规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戒约”或“规矩”等书面材料,惩戒人惩戒违规者所使用的枪、刀、棍棒、绳索等,被惩戒人因受惩戒所形成的人体伤残情况及医疗证明;
(5)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产,产权证,生产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金钱、钱款往来票证,赃款、赃物数量、价值、去向等;
(6)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枪支、弹药、刀、交通工具、车船牌照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
(1)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知情人、关系人、目睹人、围观人、发现人、扭送人、举报人的证言,如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的证言,对其成员进行惩戒的证言,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个人自然情况的证言,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证言,在当地或在一定行业范围内形成势力范围的证言,拉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重大影响的证言;
(2)侦查活动见证人证言。如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扣押、冻结、查封等侦查措施时见证人的证言;
(3)有关部门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情况的证言,如工商、税务、海关、基层政府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情况及其违法犯罪情况所出具的证言;
(4)群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惩处的意见。
3、被害人陈述
(1)受到惩戒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就自己所受到惩戒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惩戒人、伤情等作出的陈述;
(2)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威胁、滋扰的被害人关于受害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侵害人及个体特征等所作出的陈述,及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如被欺压者、被残害者、被绑架者、被敲诈者、被非法拘禁者、被迫参加赌博、被迫卖淫者等所作出的陈述;
(3)受到不法侵害的单位,就本单位所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掠夺、敲诈及所受财产损失情况的陈述,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
(4)被害人辨认现场、物品、犯罪嫌疑人笔录。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动机、目的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2)犯罪嫌疑人关于实现犯罪目的、宗旨所采取的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方法、途径、渠道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3)犯罪嫌疑人关于是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发起、发展过程、组织活动宗旨、成立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组织角色分工、成员间的隶属关系、相互关系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4)犯罪嫌疑人关于是否参与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及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被害人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5)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赃物、被害人笔录。
5、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结论
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欺压人员所受伤害程度、财产蒙受损失情况的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如死亡,伤害,活(尸)体创口,致伤、致死原因,血型(血衣、血迹、发毛等)及其他伤检鉴定;
(2)物品估价鉴定,由有关部门对赃款、赃物的价格鉴定;
(3)需要明确产权关系文书的文检鉴定;
(4)其他可能涉及的鉴定:精神病鉴定、毒品鉴定、枪支鉴定、痕迹鉴定、技术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分现场、人体(活体或尸体)及物品勘验检查笔录三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检查证据一般由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或同步录像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三部分组成。
犯罪现场主要包括:
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要聚集点;
②黑社会性质组织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现场;
③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现场;
④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现场,如绑架、非法拘禁、杀人、故意伤害现场,欺压、残害群众现场,走私、贩毒被抓获的现场,从事赌博、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场等。
(2)人体检查笔录
被害人人体伤亡情况、致死(伤)原因、致死(伤)工具、因果关系、伤残的检验报告。
(3)物品勘验、检查笔录
犯罪中涉及的物品、犯罪工具、痕迹的勘验、检查报告,可以结合现场勘验、检查同时进行。
7、视听资料
(1)记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重大经营举措、招募广告录音带、录像带;
(2)重大犯罪案件的现场录像资料;
(3)重大犯罪案件新闻录音、录像资料;
(4)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微机数据库软盘等。
(二)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地位和作用的划分。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地位和作用,要重点收集和固定以下证据:
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重点查明:
(1)组织者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注入资金、实物、财产性利益的时间、地点、交接人、经过、财产数额、财产去向及相应票证;
(2)组织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等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3)组织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4)组织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5)组织者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被害人、原因、经过、结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组织者与事实上的核心人物,不能单纯以组织者的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出资人或公认的核心人物。
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重点查明:
(1)犯罪嫌疑人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领导者参与制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3)领导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具体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4)领导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5)领导者具体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被害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领导者与事实上的领导者,不能单纯以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领导、指挥、协调的重要人物。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重点查明:
(1)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通过何人、以何种方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参加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被害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加入的是犯罪组织及加入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身份变化情况;
(3)犯罪嫌疑人是否因被欺骗、被蒙蔽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是否未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
四、关于犯罪客体的证据
犯罪客体的证据是指证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主要通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予以综合证明,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持续的时间、地点、危害的对象、领域;
2、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内容、手段、强度、次数;
3、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4、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的影响。
办理此类案件时,常出现参加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嫌疑人作如下辩解:“我不知加入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此,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
2、同案犯供述;
3、犯罪嫌疑人供述;
4、物证、书证。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参加者明知是加入犯罪组织即可。
贰:黑社会性质案件四特征证据标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集团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有组织犯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首先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组织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认定一个犯罪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围绕上述四个特征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
一、关于组织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是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认定组织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组织的稳定性
1.组织形成的时间节点及其标志性事件,包括组织发起、发展过程、组织成立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组织活动宗旨、重大经营举措等的证据;
2.组织存续时间较长,包括组织系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而建立或者组织成立后较长时间内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或者该组织由合法组织逐步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
3.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召集会议或者聚会的证据;
4.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包括有进行主要管理活动的场所、经营场所、组织成员主要聚集场所、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场所等的证据。
(二)组织的严密性
1.通过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戒约或者通过毒品控制、精神控制等手段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主要包括证明该组织存在帮规、戒约或规矩等的记录、书信、信息等书证,或者关于上述内容的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
2.对组织成员实施奖惩情况。主要包括证明实施奖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以及被奖惩组织成员的心理变化等方面的证据;
3.组织成员在组织内部的任职情况。主要包括证明在开办公司、企业等合法行业的任职情况和在“黄、赌、毒”等非法行业的组织角色分工情况,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实行行为的分工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4.为实施违法犯罪购置、使用装备工具等。主要包括证明该组织及其成员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惩戒违规者购买、使用、储存、销毁的刀、枪、棍棒、绳索、通讯联络工具、交通工具、电脑等作案工具以及使用的标志、暗语、代号等方面的证据;
5.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对内对外进行协调的情况。主要包括证明对该组织成员内部矛盾的协调,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协调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三)组织的规模性
1.证明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幕后操纵、策划、指挥者的证据;
2.证明该组织人数较多,且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的证据;
3.证明该组织成员组织、领导、参加该组织的动机、目的等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行为人出于称王称霸、相互攀比、寻求靠山或者报复社会等动机,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的目的,以该组织为依托,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参加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为害一方的主观心态的证据;
4.证明该组织内部层级结构及成员间的隶属关系、相互关系以及该组织决策形成、指令下达、行为实施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二、关于经济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认定经济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组织的经济来源
1.证明合法收入来源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成员经营餐饮娱乐、物流运输、建筑、采矿、房地产等经济实体及其收入的证据;
(2)经济实体的工商、税务登记、法人代表、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公司规模、财产状况、盈利能力、经营时间、范围等方面的证据。
2.证明非法收入来源情况,主要包括:
(1)通过提供非法货物或服务牟取利益方面的证据;
(2)组织非法经营的地点、时间、形式、相关人员及收入等方面的证据;
(3)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情况的证据;
(4)利用组织的社会影响为本组织或他人获取利益的证据。
(二)利用上述收入维系组织内部关系、使组织发展壮大和实施违法犯罪
1.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提供生活费用等方面的证据,以及为组织成员亲属提供经济资助的证据;
2.为组织成员提供资金垫付、收益分红、投资入股等方面的证据;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方面的证据;
4.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或者精神抚慰金,资助作案后在逃的人员等方面的证据;
5.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等方面的证据。
(三)利用上述收入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1.为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而主动为其休闲、娱乐、消费等活动提供场所或者支付费用的证据;
2.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
3.以其他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
三、关于行为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认定行为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具体犯罪行为按个案、个罪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
2.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至少有一次构成犯罪,且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多样化、关联性等方面的证据。
(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
1.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和目的的证据;
2.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事前、事中、事后谋划和请示汇报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2)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3)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经济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4)组织成员为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该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5)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三)违法犯罪活动的暴力性
(1)实施暴力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证据;
(2)实施“软暴力”,即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行为的证据。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认定危害性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形成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1.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
2.与其他黑恶团伙逞强争霸的;
3.以强势地位侵蚀基层政权的,如介入基层选举、村民选举等;
4.利用“保护伞”形成强势地位的;
5.形成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的其他情形。
(二)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1.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其强势地位,多次介入当地各层面的纠纷处理或重大利益分配,如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插手民间矛盾或经济纠纷,强收“保护费”,强行“罚款”,干扰或阻碍国家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等;
2.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群众上访、流离失所、多人受伤或者死亡、多人被非法拘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
3.多次公然使用枪支、刀具等作案,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等;
4.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三)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1.造成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2.长期操纵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及其他非法行业,获取非法利益;
3.对抗国家职能部门对行业或市场的正常管理;
4.对市场或者生产、生活资料和流通领域形成非法垄断或非法经营;
5.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形。
叁、“恶势力”认定的证据标准
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因此,有必要明确认定“恶势力”的证据标准。《意见》中对“恶势力”“恶势力集团”特征进行了描述,可以据此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
一、关于“恶势力”认定的证据
1.组织特征证据
一般为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纠集者相对固定。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行为特征证据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社会危害性证据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的证据:
1.组织特征证据
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
2.行为特征证据
同上。且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3.社会危害性证据
同上。
中央政法委: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成为政法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原则。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发布会一口气公布了四份法律文件,从法律层面厘清了“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这4个概念,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明确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更是提出: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贷”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来案必受,有案必查,这要求公安民警都能熟练掌握“套路贷”案件的接警处置、笔录制作、证据收集等工作,下文就从以上几点进行阐述。
公安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侦查取证要点
一、接警处置
(一)公安机关接到讨债纠纷警情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开展核查:
1.讨要赌债或其他非法债务的;
2.发生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如泼油漆、堵锁眼、砸玻璃窗、断电断水等;
3.发生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如拉横幅、聚众造势、制造噪音、刻意扰民、寻衅滋事等;
4.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如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强迫交易等;
出现明显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人员参与讨债的,包括雇佣、指使、委托“地下出警队”、“讨债公司”、社会闲杂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人员参与讨债;
5.报案人称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或签订高于实际借款数倍的虚高借款协议、阴阳合同(借条)、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空白房产买卖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协议,或贷方刻意制造银行走账流水,或债务关系中有平账情形(“以贷还贷”)的;
6.其他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或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7.处警时发现讨债人员在现场的,一律将债务双方当事人带至派出所开展调查,问明情况、判明性质、制作笔录并及时录入网上办案系统;
发现讨债人员不在现场的,接处警单位要积极寻找受害人、报警人、目击证人,制作相关询问笔录并及时录入网上办案系统;
8.经过初步查证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开展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品证据,采集现场及周边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二)对讨债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处置
对于讨债行为尚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对他人或公共秩序产生一定恶劣影响的,承办民警应主动告诫讨债人、债权人并制作笔录,笔录中应明确包含对行为人的告诫内容:“你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现对你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制止,你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再实施前列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予以惩处”。
(三)治安处罚
对于行为实施第(二)项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据具体情形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九条等条款从重处罚。
(四)刑事案件
接警处置中,发现构成套路贷犯罪的,立案侦查取证。特别是放款人注册有不具备放贷资质的公司,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对外向不特定人群开展放贷业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立即深入调查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五)管辖处理
对于存在管辖冲突的讨债纠纷警情,接报单位应按照“谁先接报,谁优先管辖”的原则开展工作。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市局刑侦总队指定管辖。
二、笔录制作要点
笔录制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询问借款环节、讨债环节、平账环节中的详细内容。
(一)借款环节询问
1.询问基本情况
问明借贷双方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基础信息,问明借款人是何时通过何种途径得知并与贷款方建立联系,贷款方有公司(平台)的问明其名称和地址。
2.询问协议情况
一是问明协议类型,是否存在口头约定借款金额与签订借款协议金额不同或存在签订2份以上不同金额借条(包括有借款人签名和画押的空白借条),是否存在签订“长期低价房屋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公证、空白房产买卖合同等”等涉及固定财产的协议。
二是问明利息情况,借贷双方是否通过借款协议或口头对利息作出约定。
三是问明行为情况,借方是基于何种情况签订相关协议,期间贷方存否诱骗、哄骗或暴力恐吓、胁迫等情形。
四是问明扣留情况,贷方是否对借方身份证、房产证、驾驶证等证件予以扣留。
五是问明有无本息以外费用,贷方是否以服务费、咨询费、辛苦费等为由向借方索要(或在借款额中扣除)除本金和利息以外的费用。
3.询问走账情况
一是问明银行走账的账户、时间、金额。
二是问明走账后提现取款的时间、地点、金额。
三是问明提现后现金是否回到贷方,借款人实际借得金额。
四是问明走账期间的陪同人员情况。
4.询问还款事宜
放贷方是否明确告知借款人还款日期、还款方式、还款金额、违约事项及责任等事由。
(二)讨债环节
询问放贷方是以何种理由认定借款人违约,通过何种方式讨债,有无通过语言、形体、动作进行威胁或造成借款人心理恐慌;通过辨认明确讨债过程中讨债人员身份情况。
1.询问违约事由
放贷方何时以何理由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求借款人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借款双方针对该理由及责任是否在借款之初已约定。
2.询问讨债情况
放贷方从何时起、通过何人、以何种方式讨债,讨债金额为多少?借款人是否报警(需核实接报警记录),讨债行为给借款人心理、生活、家庭造成哪些影响,放贷方索要资金是否归还。
3.询问诉讼情况
借款人是否接到过放贷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文书,是否出庭应诉,了解原告人身份、诉讼情况,收集原告人提交法院的相关材料,法院是否判决、执行。
4.询问损失情况
问明借款人在整个借款过程中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或其他损失情况。
(三)平账环节
在何种情况下由何人提出平账,具体由何人介绍、带领到何处通过哪个公司(平台)或个人平账。参照前述借款环节和讨债环节对平账环节开展全面询问取证。
三、证据收集要点
(一)前期侦查
1.对涉案的“套路贷”公司进行调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实地秘密走访查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运作情况等。
2.对犯罪团伙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进行细致摸排,要查明包括幕后出资者、中介人、签订借款协议人员、银行走账人员、上门讨债人员等在内的主要犯罪团伙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以及通讯方式、车辆情况、落脚点及活动轨迹,为收网行动奠定基础。
3.利用网上办案系统通过梳理案事件接报警情对案件开展串并。
4.对涉案账户的开户信息及资金流水情况进行梳理,查明资金来源,同时设法发现其他潜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被害人
1.询问借款时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诱骗行为。
2.询问是否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行为。
3.询问上门讨债、暴力逼债的具体情况。
(三)搜查重点
1.注意对涉案公司及嫌疑人办公区域、住所及车辆的搜查,重点应包括借条借据、借款合同、账册等书证、物证及用于实施暴力逼债的棍棒、刀具、电击警棍等涉案物品。
2.通过对搜查中发现的借条借据及借款合同,发现更多其他被害人。
(四)审讯重点
1.审清该“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
2.在明确整个“套路贷”团伙作案手法的基础上,理清团伙内各成员的涉案情节,以综合体现出该团伙实施“套路贷”类型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
3.摸清“套路贷”犯罪团伙放贷资金来源,以期深挖上游犯罪。
4.针对已掌握的被害人被侵害的情节经过,对涉案嫌疑人逐一进行专题审讯,以固定违法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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